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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促會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案例匯編 (二)

時間:2020.03.10信息來源:

     案例集錦來啦!

為幫助廣大企業更好理解和運用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應對疫情影響,中國貿促會梳理總結了一段時間以來企業申請的典型案例,在第一期中,小編梳理了針對隔離措施、延遲復工、限制入境、航班取消、港口限制等十種情況,不可抗力證明出具的審核標準、細節要求和證詞結構。(詳情請點擊

在本期中,小編將繼續針對口岸關閉、延遲復工(2月9日以后)、簽證失效、將COVID-19列為傳染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補充形式--形式認證之企業聲明等多種情況介紹證明出具的相關標準及細節,快跟小編一起來一探究竟吧~

1


案例

01

口岸關閉

案情概況


按照與哈薩克斯坦客戶B公司的合同約定,A公司原定2月7日將貨物交付到霍爾果斯口岸。新冠疫情爆發后,經雙方協商,哈方客戶要求A公司最遲3月5日交付到霍爾果斯口岸。然而霍爾果斯口岸管理局于2月25日發布通知,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域的關閉時間暫定延長至3月15日,導致A公司無法按約交付。A公司于2月26日向我會提出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以證明霍爾果斯口岸關閉的客觀情況。


受理與出證


我會受理A公司申請后認為:
霍爾果斯口岸中方區域的關閉延長至3月15日直接導致A公司無法在3月5日交付到該口岸,因果關系明確,可對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域的關閉的客觀情況進行證明。A公司在貿促會線上認證平臺(https://www.rzccpit.com/)提交了與B公司的合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口岸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域的關閉通知》,經核實無誤后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我會為A公司出具的證詞如下:

茲證明:
依據2020年2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口岸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域的關閉通知》,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域的關閉時間暫定延長至2020年3月15日,開關時間另行通知。

2


案例

02

延遲復工(2月9日以后)

案情概況


根據與外方B公司的合同要求,A公司(位于浙江省瑞安市)需2月25日前完成生產并裝船。受疫情影響,實際2月9日后仍處于停工狀態,無法按時完成生產,當地政府發布了復工備案審批的有關通知。2月17日,A公司按通知規定及時向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提出復工申請。2月21日,街道辦出具《證明》,由于疫情原因,要求A公司延遲至2月22日復工。A公司欲向客戶證明因政府限制措施,其目前仍未復工的客觀情況,特向貿促會提交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受理與出證


我會受理A公司申請后認為:
因疫情防控需要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要求A公司延遲至2月22日復工的情況屬實,又臨近交貨期企業確實因延遲復工無法按約定時間完成生產,因果關系明確,可對所在地主管部門要求延遲至2月22日復工的客觀情況進行證明。A公司提交了與B公司的合同、瑞安市南濱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A公司復工的證明,經核實無誤后嚴格依據《證明》內容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我會為A公司出具的證詞如下:
茲證明:
依據2020年2月21日瑞安市南濱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由于疫情原因,A公司延遲到2月22日開工。

3


案例

03

簽證失效

案情概況


按照國內A公司與印度B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相關條款約定,A公司李某需2月29日赴印度進行工程驗收。因疫情原因,印度采取入境限制措施,印度駐華使館于2月2日發布公告表明中國護照持有者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國籍自然人電子簽證暫停使用/不再有效。2月25日,又針對在華的或者在過去的兩周內來訪過中國的中國公民及外國公民的簽證咨詢發布簽證信息公告:所有現有的印度簽證(常規紙質簽證以及電子簽證)均已不再有效。因此,李某持有紙質簽證失效,無法按合同約定時間赴印進行工程驗收。 2月26日A公司向我會提出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以證明印度常規紙質簽證不再有效的客觀情況,依此與客戶協商延期赴印。


受理與出證


我會受理A公司申請后認為:
按合同要求李某應2月29日赴印度,李某持有紙質簽證,2月25日印度駐華使館發布公告所有現有的印度簽證(常規紙質簽證以及電子簽證)均已不再有效,直接導致持有紙質簽證的李某無法按合同約定時間赴印,因果關系明確,可對印度常規紙質簽證不再有效的客觀情況進行證明。A公司向我會提供了與B公司的合同,2月25日印度駐華使館發布的簽證信息公告、李某的紙質簽證,經核實無誤后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我會為A公司出具的證詞如下:
茲證明:
依據2020年2月25日印度駐華大使館發布的簽證信息公告,所有在華的、過去的兩周內來訪過中國的中國公民及外國公民現有的印度簽證(常規紙質簽證以及電子簽證)均已不再有效。

4


案例

04

將COVID-19列為傳染病

案情概況


A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訂了工程項目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內新冠疫情爆發,工程進度受到影響,合同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約定傳染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A公司向貿促會提交申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以證明新型肺炎屬于傳染病的客觀事實。


受理與出證


我會受理A公司申請后認為:

合同履行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AB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傳染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國家衛健委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A公司向我會提交了與B公司的合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經核實無誤后為其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我會為A公司出具的證詞如下:
茲證明:
依據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5


案例

05

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補充形式--形式認證之企業聲明


案情概況



按照國內A公司和蘇里南B公司簽訂的合同,A公司應2月8日派員赴B公司進行設備安裝與維護。(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后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提交商會出具證明文件。疫情爆發后,蘇里南政府為加強疫情防控,于2月5日采取入境限制措施,禁止過去14天曾到過中國境內的旅客(包括機組人員和乘客)入境,導致A公司無法按約派員赴蘇里南。A公司已和外方溝通好,自行出具聲明并由貿促會對聲明進行認證,并于2月15日向貿促會提出申請。



受理與出證



我會受理A公司申請后認為:
企業可以自行出具聲明后由我會做印章屬實的形式認證,仍需按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標準嚴格審查聲明內容,聲明內容不得超出所提交佐證材料內容的范圍,不得出現“不可抗力”的定性表述。A公司提交材料包括與B公司的合同、2月14日國家移民管理局發布的《近期有關國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其內容包含“蘇里南2月5日起采取入境限制措施,禁止過去14天曾到過中國境內的旅客(包括機組人員和乘客)入境”)。經審查聲明內容,內容中出現了“世衛組織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表述,A公司所在地政府采取的14天隔離措施表述,因此,讓該公司補交了《關于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突發事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聲明》、《關于落實疫情發生地返回人員健康監測管理的通告》。審核無誤后,對企業聲明進行了形式認證。

我會為A公司出具的證詞如下:
茲證明:

在所附聲明上A公司的印章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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