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1日和2月9日,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分別就美國關于太陽能電池產品的保障措施向WTO提出與美國的磋商申請。1月26日,美國根據《保障措施協定》第12.1(c)條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稱其決定對進口晶體硅光伏電池(無論是否是部分或全部組裝進其他產品)采取保障措施。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在磋商申請文件中稱,其均是該案涉案產品的出口國,對該案有實質性貿易利益,因此基于《保障措施協定》第12.3條提出與美國的磋商申請。此次磋商的目的是交換意見,尋求對擬議措施的澄清,并就如何采取措施達成諒解,以實現WTO《保障措施協定》第8.1條規定的目標。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尋求在美國調查機關代表參與的情況下盡快舉行磋商,并期待收到美國關于這一問題的回應。此外,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還表示,將保留其在WTO協定及其附件中的所有權利,包括《保障措施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