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加強國內油氣勘探開發,支持天然氣進口利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有關能源資源的進口稅收政策。《通知》明確,對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的項目、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和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的項目、在我國境內進行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作業或應急救援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征有關進口稅收。對符合規定的進口天然氣,按一定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為落實好《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還發布了相關管理辦法,對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項目和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的免稅等進行了具體規定。財政部表示,該政策將有利于增強我國油氣勘探開發能力和應急救援水平,促進天然氣資源引進利用,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