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5年第67號
【發布日期】2015-12-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5年 4月 1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5年第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存在傾銷,國內未漂白紙袋紙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5年12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漂白紙袋紙,又稱未漂白紙袋牛皮紙,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紙,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紙袋紙等。英文名稱:Unbleached Sack Paper,又稱:Unbleached Sack Kraft Paper,或Unbleached Bag Paper,或Unbleached Extensible(Semi-Extensible)Sack (Kraft )Paper等。
具體描述:未漂白紙袋紙大多是以未漂白或輕微漂白的硫酸鹽木漿為主要原料(也可摻入廢紙漿、竹漿等其他漿料),經一定的生產工藝制得(無論是否經過伸性裝置處理)的一種高強度包裝紙。抗張指數(縱向+橫向)≥69 N.m/g,撕裂指數(縱向)抗張能量吸收指數(橫向)≥1.0 J/g,抗張能量吸收指數(縱向)≥0.8 J/g,透氣度≥3.4μm/(Pa.s),伸長率(縱向)≥2%。
主要用途:未漂白紙袋紙是一種專用包裝紙,主要用于制作水泥、化工產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產品的包裝袋。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1.開思通牛皮紙公司 14.9%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2
2.其他美國公司 14.9%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畢瑞瑞典公司 23.4%
(BillerudKorsn?sSweden AB)
2.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29.0%
(MondiStambolijski EAD)
3. 畢瑞芬蘭公司 26.2%
(BillerudKorsn?sFinland Oy)
4. 蒙迪弗蘭特沙赫有限公司 26.2%
(Mondi Frantschach GmbH)
5. 蒙迪斯特緹股份公司 26.2%
(Mondi Steti a.s.)
6. 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26.2%
(Mondi Dyn?s Aktiebolag)
7. 其他歐盟公司 29.0%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 王子制紙株式會社 20.2%
(Oji Paper Co., Ltd.)
2. 王子Materia株式會社 20.2%
(Oji Materia Co., Ltd.)
3. 中越紙漿工業株式會社 20.2%
(Chuetsu Pulp & Paper Co., Ltd.)
4. 大王制紙株式會社 20.2%
5. 日本制紙株式會社 20.2%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6. 其他日本公司 20.2%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5年12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紙袋紙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進口未漂白紙袋紙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