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相關規定,國家原子能機構、商務部、外交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修訂《核出口管制清單》。修訂后的《核出口管制清單》增加管制15項、調整參數17項、整合減少重復內容3項,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