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5年第57號
【發布日期】2015-11-20
2010年8月12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中,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Petrochemicals Company Limited)的反傾銷稅率為2.0%。2014年8月8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2號公告,決定由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繼承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Petrochemicals Company Limited)在上述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0%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15年6月12日,韓國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 Ltd.)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繼承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并提交了股東大會決議、注冊登記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名單、董事名單、原材料供應商清單、生產設備清單、銷售客戶清單以及相關公證和中國駐韓國大使館的認證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產業。在規定時間內,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產業未提出異議。
2015年8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24號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上述反傾銷措施繼續實施。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將企業名稱變更為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 Ltd.)符合韓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更名前后關于被調查產品的經營管理、生產設備、生產水平、供應商關系、銷售渠道和客戶基礎等均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 Ltd.)繼承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0%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以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1.2%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20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