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5年第64號
【發布日期】2015-1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恩智浦半導體股份公司(NXP,以下簡稱恩智浦)收購飛思卡爾半導體有限公司(Freescale,以下簡稱飛思卡爾)全部股權案(以下稱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15年4月3日,商務部收到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5月15日,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對此項經營者集中申報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6月12日,商務部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經進一步審查,商務部認為,此項集中對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9月11日,經申報方同意,商務部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屆滿時,申報方申請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務部同意。11月10日,商務部對申報方的重新申報予以立案審查,目前處于初步審查階段,截止日期為12月9日。
在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征求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下游客戶及行業專家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了解相關市場界定、市場參與者、市場結構、行業特征及未來發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收購方恩智浦于2006年在荷蘭設立,是納斯達克上市公司。恩智浦是一家全球半導體公司,從事集成電路及單一組件(分立元件)半導體的設計、制造和銷售,其產品用于汽車、無線網絡基礎設施、照明、移動、消費與計算機等多種領域和行業。
被收購方飛思卡爾于2003年在百慕大設立,住所位于美國,由原摩托羅拉半導體產品分部的運營資產和負債組成,是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飛思卡爾是一家從事微控制器與數字網絡處理器(通常稱為嵌入式處理器)生產和研發的公司。此外,該公司還向客戶提供與其嵌入式處理器互補的差異化半導體產品組合。
根據恩智浦、敏博收購有限公司(恩智浦的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敏博)和飛思卡爾于2015年3月1日簽訂的協議,敏博將被吸收并入飛思卡爾。飛思卡爾各普通股持股人可以每股飛思卡爾普通股換取6.25美元現金和0.3251股恩智浦普通股。交易完成后,飛思卡爾將成為恩智浦的全資子公司。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恩智浦與飛思卡爾在通用微控制器、電源專用模擬集成電路(用于汽車應用領域)和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存在橫向重疊。
微控制器是一種在電子系統中執行專用或嵌入式計算功能的獨立設備,無需其他輔助電路。微控制器最主要的作用是控制設備,不具備與微處理器類似的強大運算功能。通用微控制器是指具有標準化的產品特征并且能夠滿足多種系統的要求,覆蓋不同應用領域的微控制器。
模擬集成電路是僅包含模擬技術的集成電路。模擬集成電路可以進一步分為通用模擬集成電路和專用模擬集成電路。專用模擬集成電路是經定制的用于某一類設備以執行特定功能的模擬集成電路。本交易所涉及的專用模擬集成電路用于汽車領域,可細分為電源專用模擬集成電路和非電源專用模擬集成電路。因具有不同的功能、IP模塊和生產工藝,電源專用模擬集成電路構成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射頻功率晶體管用于放大通訊設施的無線電信號,平均輸出功率大于1瓦特,最高超過1千瓦特。在應用上,射頻功率晶體管主要用于無線電通訊基站(蜂窩塔)接收和發射長距離射頻信號,此外還廣泛應用于廣播電視、收音機、科學、醫療、工業激光、空氣流動控制、雷達等領域。
(二)相關地域市場。
上述商品全球層面的貿易不存在監管障礙,運輸成本在產品價格中的占比不足1%,其生產、供應及采購均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供應商在全球范圍內展開競爭,客戶采用跨境采購策略。因此,上述商品的相關地域市場均為全球市場。
四、競爭分析
商務部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相關市場的集中度、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及市場控制力、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等因素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此項集中在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一)交易將導致恩智浦在相關市場的市場控制力得到進一步增強。
全球及中國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結構類似,市場競爭者較少、集中度較高。排名前八位的市場競爭者的合計市場份額達到90%左右。其中,飛思卡爾和恩智浦的市場份額分別位居全球第一和第二,遙遙領先于其他競爭者,缺乏有效的競爭約束。2013年,飛思卡爾和恩智浦的全球市場份額分別為30.3%和20.8%,合計市場份額為51.1%。2014年,飛思卡爾和恩智浦的全球市場份額分別為22%和32%,合計市場份額為54%。此外,恩智浦和飛思卡爾在該領域均采用LDMOS和氮化鎵兩種流程技術,此兩種流程技術均為射頻功率晶體管的主流技術,兩公司采用此兩種技術生產的產品2012年合計占市場份額的84%,預計2018年將增至92%。
(二)交易將消除該領域最領先的兩個緊密競爭者之間的競爭。
美國信息處理服務咨詢公司(IHS)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從2011年開始,飛思卡爾與恩智浦在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上一直是位于前兩位的競爭對手,雙方采用相似的流程技術,具有相同的產品客戶群,在相關商品市場上展開激烈競爭,互相制約。交易將消除此競爭制約,使交易后的恩智浦在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上具有單獨行使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動機和能力。
(三)交易將減少客戶的選擇范圍,增加采購風險。
射頻功率晶體管的主要客戶均為大型的無線基礎設施供應商,其在采購模式上一般均為"飛思卡爾+恩智浦"的雙采購模式。交易完成后,由于飛思卡爾成為恩智浦的全資子公司,客戶將無法按照現有采購模式規避相關風險。
(四)交易將對技術研發和創新造成影響。
目前,飛思卡爾和恩智浦在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上擁有領先地位,具有市場上其他競爭者不具備的技術優勢,其各自在技術研發領域展開競爭。交易將消除雙方展開競爭的基礎,減少雙方進行技術研發的動力,可能影響相關市場研發和創新的速度。
(五)交易將進一步提高相關市場的進入壁壘。
交易完成后,恩智浦和飛思卡爾將擁有強大的專利集合優勢,加之射頻功率晶體管的客戶對新供應商的認可和進行相關調試需要較長時間,因此,交易將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較為困難。
綜上,此項集中完成后,恩智浦在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考慮到本交易在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上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在本案的審查初期,恩智浦即向商務部提交將恩智浦射頻功率晶體管業務全部剝離,并出售給北京建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建廣)的救濟措施方案。在此后的審查過程中,商務部也將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意見及時告知了恩智浦。恩智浦分別于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1月19日向商務部提交由恩智浦與北京建廣簽訂的《關于桑巴控股荷蘭有限公司股份資本中發行并流通在外的全部股份的出售與購買協議》(以下簡稱《桑巴協議》)及解決本案競爭問題的最終承諾。
針對恩智浦提交的《桑巴協議》及最終承諾,商務部按照《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規定,重點從剝離業務的范圍及有效性、剝離業務的存續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剝離業務買方的適格性、下游客戶對剝離方案的態度等方面進行了評估。
經評估,商務部認為,恩智浦提交的《桑巴協議》及最終承諾可以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鑒于此項經營者集中可能會對全球射頻功率晶體管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根據恩智浦向商務部提交的《桑巴協議》以及最終承諾,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恩智浦履行如下義務:
(一)完全剝離其射頻功率晶體管業務。
(二)嚴格按照其向商務部提交的《桑巴協議》向北京建廣出售上述業務。
(三)自公告之日起至剝離完成,嚴格履行商務部《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確保剝離業務的存續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
(四)在剝離業務交割后的過渡期間內,嚴格按照相關協議規定及承諾向剝離業務的買方提供相關服務。
(五)剝離業務交割之前,恩智浦與飛思卡爾之間的股權收購交易不得實施。
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執行除按本公告辦理外,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1月19日恩智浦分別向商務部提交的《桑巴協議》及最終承諾對恩智浦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商務部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恩智浦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恩智浦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