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82號
【發布日期】2014-12-10
2009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06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至2014年12月24日止。
2014年7月25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1號公告,公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4年12月24日終止。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大陸產業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2014年8月24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規定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4年12月25日起,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終止征收反傾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