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50號
【發布日期】2014-07-30
201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即該反傾銷措施自2010年1月31日起延長5年,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5年1月31日起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