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57號
【發布日期】2013-08-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3年6月28日收到廣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特丁基對苯二酚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廣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特丁基對苯二酚產量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3月占同期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8月22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特丁基對苯二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特丁基對苯二酚(別名"叔丁基對苯二酚"或"叔丁基氫醌")。英文名稱: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Tert-Butylhydroquinone或TBHQ。
分子式:C10H14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白色或微紅褐色結晶粉末,有輕微的特殊香味。溶于乙醇、乙酸、乙酯、異丙醇、乙醚及動、植物油,幾乎不溶于水。沸點300℃,熔點126.5-128.5℃。遇鐵、銅等金屬離子不變色,但如有堿存在可轉為粉紅色。
主要用途:用于食品和食用油的抗氧化劑,對大多數油脂,脂肪均有防止酸敗變質作用,用于延長油脂及含油食品的存儲期。由于其抗氧化和抑菌作用,也作為添加劑應用于醫藥和飼料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210、29072290和29072990。該稅則號項下特丁基對苯二酚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應同時提供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動態"欄目下載。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登記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的計劃以及向中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參加特丁基對苯二酚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應訴登記欄目下載。
四、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動態"欄目下載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86-10-65197878)進行查閱。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上述登記應訴期間內將書面意見提交商務部。
五、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
關于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的相關信息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查詢。
六、問卷調查
(一)特丁基對苯二酚反傾銷案傾銷調查問卷。
商務部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應訴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應訴公司及申請書列明的其他公司發放調查問卷。調查問卷包括公司的機構和運作、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出口銷售、國內(地區內)銷售、對中國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出口銷售、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估算的傾銷幅度及核對單等內容。《特丁基對苯二酚反傾銷案傾銷調查問卷》屆時可在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動態"欄目下載。未登記應訴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載或向商務部索取該調查問卷,并按要求填報。
上述所有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應當在問卷發放之日起37日內送至商務部。應訴公司有正當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應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務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書面申請,陳述延期請求和延期理由。
應訴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準確的答卷,或者對其所提供的資料不允許商務部進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則商務部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特丁基對苯二酚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
關于產業損害調查問卷的相關通知,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查詢。
七、本次調查自2013年8月22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4 年8月22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5年2月22日。
八、商務部聯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話:86-10-65198727,65198477
傳真:86-10-65198172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電話:86-10-65198069, 65198073
傳真:86-10-65197579
附件:特丁基對苯二酚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表.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