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30號
【發布日期】2013-05-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331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吡啶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存在傾銷,中國吡啶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對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
被調查產品名稱:吡啶,別名:氮(雜)苯,英文名稱:Pyridine。
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吡啶是含有一個氮雜原子的六元雜環化合物,即苯分子中的一個“碳氫(CH) ”被“氮(N)”所取代而生成的化合物。吡啶通常呈無色或微黃色液體,具有強烈刺激性氣味,低毒易燃,可溶于水、醇、醚等多數有機溶劑。
主要用途:吡啶是含吡啶環類農藥和醫藥中間體的基礎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飼料、食品添加劑、子午輪胎工業的重要原料,在醫藥和工業領域中還可以作為特殊溶劑。作為中間體原料,其農藥用途最為廣泛,涉及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鼠劑等農藥品種,可用于生產百草枯、敵草快、毒死蜱等農藥產品,在醫藥領域可以用于生產抗腫瘤藥、神經類藥物和其他藥物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33100。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印度公司
1.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24.6%
(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57.4%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廣榮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47.9%
(KoeiChemical Co.,Ltd)
2.株式會社大賽璐 47.9%
(Daicel Corporation)
3.新日鐵化學株式會社 47.9%
(Nippon Steel Chemical Co., Ltd)
4.其他日本公司 47.9%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3年5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