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與中國同為金磚國家,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雙方加強經濟往來是相得益彰之舉。《金磚國家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工作職責》的通過,為兩國之間知識產權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此外,中國與印度都加入了諸如《伯爾尼公約》、《巴黎公約》等國際條約,實現了國內法規與國際條約的對接,因而兩國在知識產權規定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這為中國企業出海印度提供了先天的優越條件。
印度的知識產權發展歷程可大致分為以下四個階段:第一是英國殖民地時期,只能被動地移植英國知識產權體系;第二是印度獨立建國時期,并未對知識產權予以重視;第三是20世紀60年代之時,隨著新《版權法》《專利法》等法律出臺,印度初步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第四是印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國內法律與國際接軌,知識產權制度開始全球化。
印度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現行法律主要包括《1970年專利(修訂)法》《1994年版權(修訂)法》《1999年商標法》《2000年外觀設計法》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部門包括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其下設機構包括專利局、專利信息系統、商標注冊局、地理標識注冊局、知識產權學院)、印度版權局、印度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布的《世界知識產權指標2019年度報告》(WIPI),2018—2019年度印度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量為50055件,較上一年增加7.5%;商標申請涵蓋34萬類,數量較上一年增加20.9%,有效商標注冊量為190萬件;外觀設計數量為12632件,較上一年增加13.6%。此外,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全球創新指數》(GII),印度得分為36.58,排名由2015年的第81位上升至2019年的第52位,是排名上升最多的經濟體。由此可見,印度知識產權發展迅速,前景良好。
印度專利保護制度
印度專利是政府在一段有限時間內向專利權人發明發放的法定權利,以換取權利人對其發明的全部披露,同時禁止他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專利產品。
《1970年專利法》是印度獨立后的第一部專利法,至今已經三次修訂,包括以下特點:授予專利意在鼓勵發明,而非進口壟斷專利產品;認可產品專利與過程專利兩種專利形式;藥品、食品以及農業化學品的生產過程可以申請專利,而其本身不得申請專利。后為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成員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印度先后對該法進行了三次修訂,其中《2005年專利(修訂)法》開始授予藥品本身專利,但也僅限于1995年之后發明的新藥,或療效大幅提升的藥品;原有藥品,包括其衍生物或是開發新用途的,仍不能被授予專利。
印度專利的管理部門是印度專利局(IPO),負責印度專利的授予工作,總部設在加爾各答,下設孟買、欽奈、新德里三個分局,各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其通常居住地、營業地或發明實際所在地的相應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對于非印度居民或在印度沒有住所或營業地的申請人,應根據在印度的服務地址或專利代理人的營業地點決定提交專利申請的專利局。
印度專利授予的條件包括:新穎性、創造性、生產可用性。《專利法》第三條、第四條作為排除性規定,列舉了多種不屬于專利的情形。上文已經闡述,印度對于藥品專利保護環境較其他國家相對寬松,加之藥物方面強制許可制度應用較廣泛,導致印度多仿制藥,這也是印度藥價低廉的原因之一。
印度《專利法》中規定了強制許可制度,指的是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在未取得專利所有人允許的情況下直接授權第三方使用或者銷售某一特定的專利產品或者使用某一特定的方法。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權人對自己的專利享有獨占性的權利,可以阻止別人使用自己的專利產品,而強制許可則將專利的使用權轉移給第三方。
強制許可制度可以通過申請啟動。在某項專利自授權期起3年以后,倘若該專利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未能向公眾提供充分信息;未在印度境內投入使用;公眾無法以一個可負擔價格獲得該專利,則任何人都可向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此外,如果印度政府發布了相應通知,則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也可主動發出強制許可命令。在強制許可之后,專利所有人并不因此喪失專利權,相反,其還可以根據強制許可協議從專利的使用者處收取費用。
實踐中,印度政府對于藥品強制許可的實施情況,在全世界受到關注,先后對拜耳、諾華等跨國藥企的核心藥品發放過強制許可,印度國內的仿制藥產業亦十分發達,并出現仿制藥品流入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情形。印度政府在這一領域與跨國藥企之間形成長期的博弈和抗衡局面。
在印度申請專利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提出專利合作協定(PCT)申請并指定印度,進入國家階段后獲得專利;另一種是直接向印度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兩種方式的保護期均從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最長保護期限為20年。
印度《專利法》也規定了專利撤銷程序:專利授權公告后,只要專利在有效期內,任何人包括中央政府均可以提起針對該專利權的撤銷請求,這一將由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受理。如果是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反訴而提起的撤銷請求,則由高級法院受理。
印度外觀設計保護制度
與我國不同,印度將外觀設計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外觀設計指應用于產品上的形狀、構造、圖案、裝飾、線條或色彩特征,其被應用于產品且僅作用于視覺,不包括任何模型、構造原理,或者實質上僅是機械裝置的任何產品,也不包括任何藝術作品。
印度專利局負責授予外觀設計權,加爾各答總局負責審查印度全國的外觀設計申請。申請人也可向分局提交申請,各分局會將接收到的申請轉遞給加爾各答總局的外觀設計部審查。
印度《2000年外觀設計法》與《2001年外觀設計條例》規定了外觀設計需滿足的條件,除了知識產權取得所需的共有條件外,特別之處在于設計必須作用于視覺,但也并非所有的視覺作品都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印度相關法律規定,主要為文學或藝術特征的設計不受保護,包括書籍、建筑物的結構、集成電路圖等。
印度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自注冊之日起10年,到期后可續展一次,續展期為權利期滿之日起5年。此外,印度承認6個月的國際優先權,在中國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后6個月內又向印度申請注冊同一外觀設計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在印度的申請以先前在中國申請的時間作為申請日。
印度商標保護制度
商標是指能夠以圖形方式表示,并能夠將某種產品或服務與其他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標志。印度管理商標的現行法律為《1999年商標法》,該法對商標的保護較先前有所加強,并對防范欺騙性商標的使用作了詳細規定。
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下設的商標注冊處(TMR)負責印度的商標管理,總部位于孟買,并設有國際注冊機構以對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此外在艾哈邁達巴德、欽奈、新德里和加爾各答也設有4個辦公室,以負責各自轄區的商標管理工作。
印度商標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作為注冊的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不得侵犯版權等在先的權利,也不得與同種類的已注冊商標類似。如果標志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則不可在任何產品或是服務類別中注冊為商標。值得注意的是,在印度,三維圖標、聲音、氣味可以申請商標。對于顏色商標,印度要求商標必須具有兩種以上的顏色,而且審查部門可以靈活決定。
此外,印度《1999年商標法》第九條規定了不得注冊商標的絕對理由,約定俗成或在貿易中通用的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但標志通過使用而獲得第二含義的情況除外。
印度商標注冊同樣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向商標注冊處提出申請,另一種是通過商標注冊馬德里體系指定印度為生效地區。二者保護期均為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每10年可以續展1次。另外,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印度同樣承認6個月的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
印度版權保護制度
版權是法律賦予文字、戲劇、音樂、藝術作品的創作者以及電影和錄音制作者的權利,其中又包含一系列人身及財產權,如復制權、公眾傳播權、改編翻譯權等。
印度現行版權保護法律仍以《1957年版權法》為藍本,至今已經5次修訂,其中以2012年的修訂最為重要,此次修訂規定了數字環境中的版權保護,并確定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責任等。目前,印度關于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與大多數版權領域的國際公約相符合。
與版權保護有關的機構包括印度版權局與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IPAB)。印度版權局位于新德里,負責受理版權登記、發放版權證書等相關事務;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總部位于欽奈,主要負責聽取對版權登記機構決定的上訴、裁決版權轉讓爭議、授予強制許可等。根據印度《版權法》第12條規定,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被視作是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的民事法庭。
印度版權保護的客體包括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影視作品、錄音作品、計算機程序。與專利不同,版權保護的是表達方式而不是思想,未經記錄的思想不受法律保護。版權的范圍包括所有權、轉讓權、繼承權、自行終止權。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對信息技術的保護力度很大,除在《版權法》、《專利法》中有相關規定外,印度還特別制定了《信息技術法》。保護主體十分廣泛,包括計算機資源的負責人、國家中心機構、法人團體、電子簽名證書的用戶。與我國只針對軟件版權進行保護不同,印度還對計算機、電子簽名、安全系統等予以保護,任何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都將受到懲罰,侵權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對未能提供信息回流的處罰、其他罰款、賠償、沒收等,因而印度《版權法》被稱為“世界上最嚴厲的版權法”之一。
印度版權具有60年的保護期。對于已發表的文字、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保護期從作者去世后第二年開始起算;對于電影、錄音、照片、作者去世后出版物、匿名和化名出版物、政府和國際組織的作品,保護期從公開發布第二年起算。
印度的版權協會是根據印度《版權法》規定注冊形成的集體管理協會,通常情況下,針對一類作品或權利,只允許注冊一家版權協會。目前印度已存在表演權協會、復制權協會、演唱者權利協會3家注冊版權協會,分別負責管理音樂作品、已出版的文字作品、保護表演者的合法權利。
對于中國企業的建議
中國企業進駐印度,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重視知識產權提前布局,充分利用《專利合作條約》、《馬德里協定》等方式提供的便利,提前注冊,減少商標被搶注的風險;第二,關注印度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減少被訴侵權的風險。如在計算機版權方面,印度規定尤為嚴格,任何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使用非法復制的計算機軟件將被判處7天至3年的監禁,并課以高額罰金;第三,注意訴訟時效,印度訴訟法沒有“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規定,而是以侵權行為發生日計算3年訴訟時效,這給維權提出了更高要求;第四,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根據需要可以申請臨時禁止令和被告財產保全,經審查通過,法院會簽發單方面臨時禁令,可以此舉盡可能減少自身損失;第五,充分認識印度維權的利與弊:利在于印度在審查侵權時會考慮專利的實質性內容,而忽略在此實質性內容基礎上所附著的某些特征,因而對于專利侵權判定寬松,即只要涉嫌利用方法覆蓋了涉案專利的內容,就有可能構成侵權,弊端則在于維權耗時較長,印度專利侵權的審理期限一般都在4—6年,對雙方都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需要雄厚的經濟基礎;第六,正確評估自身專利權的穩定性。在侵權訴訟中,被告通常會針對爭議專利權提起認定無效請求,如果自身專利權穩定性不足,則不僅無法達成維權目的,反而會使自身喪失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