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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辦稅問答

時間:2020.05.13信息來源: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辦稅問答

01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篇

一、哪些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答:除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征稅政策規定外,下列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增值稅退(免)稅(免征和退還增值稅)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

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

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a)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b)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c)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各項規定。

(三)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適用什么計算方法?

答: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按照規定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免退稅辦法指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即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本環節增值稅,取得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三、出口貨物退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外,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要想準確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稅率,要以國家稅務總局適時下發的出口商品代碼對應的退稅率為準,企業可到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尋。對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業,可在申報系統中查詢。

退稅率有調整的,除另有規定外,其執行時間以貨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退稅率的特殊規定:

1、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2、出口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3、中標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如果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稅率,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規定的退稅率執行。

(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四、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的計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

答: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以外的貨物: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

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

五、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后出口的增值稅退稅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增值稅應退稅額=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

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

六、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七、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退(免)稅計稅依據=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八、中標機電產品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生產企業為銷售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九、哪些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一)除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外,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1、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購進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 [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4、不能收匯的出口貨物(視同收匯的除外)。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依照視同內銷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十、哪些出口貨物勞務需視同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

答: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1)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進貨憑證為虛開或偽造;

(2)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供貨企業稅務登記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開具;

(3)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的內容與供貨企業記賬聯上的內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載明的貨物勞務與供貨企業實際銷售的貨物勞務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與實際購進交易的金額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貨物名稱、數量與供貨企業的發貨單、出庫單及相關國內運輸單據等憑證上的相關內容不符,數量屬合理損溢的除外;

(7)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供貨企業發貨時間)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發貨時間;

(8)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貨物與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載明的貨物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不符;

(9)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名稱、數量、重量與出口運輸單據載明的不符,數量、重量屬合理損溢的除外;

(10)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

(11)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

(12)供貨企業銷售的外購貨物,其購進業務為虛假業務;

(13)供貨企業銷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貨物,其委托加工業務為虛假業務;

(14)出口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等備案單證為偽造、虛假;

(15)出口貨物報關單是通過報關行等單位將他人出口的貨物虛構為本企業出口貨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十一、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答: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

十二、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出口貨物有哪些退(免)稅規定?

答: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的出口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定額稅率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十三、出口企業的違章處理有哪些規定?

答:(一)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2.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四)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登記、申報、核銷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五)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下列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后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02出口退(免)稅備案篇

一、出口退(免)稅備案是如何規定的?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方能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的辦理流程如何?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首次申請辦理退(免)稅備案時,應按規定提供以下相關資料至主管稅務征稅機關辦稅服務大廳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后備案。

三、出口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退(免)稅備案變更手續?

答:《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變更。

四、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變更的次月起按照變更后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企業應將批準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按變更前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企業,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應將批準變更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當期應退稅額”填報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應退稅額”欄中。

企業按照變更前退(免)稅辦法已申報但在批準變更前未審核辦理的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按照原退(免)稅辦法單獨審核、審批辦理。對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已按免抵退稅辦法申報的退(免)稅應全部按規定審核通過后,一次性審批辦理退(免)稅。

退(免)稅辦法由免抵退稅變更為免退稅的,批準變更前已通過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作為申報免退稅的原始憑證。

五、什么情況下需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撤回手續?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方能辦理。

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撤回手續的流程是怎樣的?

答: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前,應向出口退(免)稅綜合受理崗提出結清稅款申請。(其中城區外貿企業至市局進出口處出口退(免)稅綜合受理崗,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區的外貿企業分別至主管區局出口退(免)稅綜合受理崗)

主管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對企業進行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處理,待結清稅款完成并經領導批準同意后,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憑著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報告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大廳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七、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1)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申請;

(2)出口企業屬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的,企業應提供《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企業決議、章程,以及相關部門批件;

(3)出口企業聲明放棄退(免)稅款的,應提供《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

03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申報篇

一、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途徑如何取得?

答:準備辦理出口退稅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申報:1、單一窗口申報方式;2、下載安裝“擎天天商出口退(免)稅申報管理系統軟件最新申報系統”。

1、單一窗口申報方式:

A、用戶注冊

(A)“單一窗口”出口退稅辦理系統采用網頁方式,在線錄入出口退稅申報數據,使用前出口企業首先需進行用戶注冊,并通過審核后才能正常使用。

(B)為防止冒名頂替,出口企業注冊時需插入數字證書,系統記錄出口企業的數字證書和注冊信息。

(C)出口企業可通過中國(江蘇)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提供的用戶注冊入口地址完成注冊:http://singlewindow.jseport.gov.cn/hw/Layout/BaseLayout/login.htm,據實錄入用戶信息和企業基本信息。注意:務必勾選“出口退稅”選項。

B、用戶登錄

出口企業完成注冊并通過審核后,可以正常登錄,地址為http://www.jssinglewindow.cn/。

輸入注冊時的用戶名和密碼、選擇企業,并點擊登錄按鈕,登錄系統成功。

C、出口退稅申報途徑切換

出口企業切換申報途徑時(“單一窗口”出口退稅辦理系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電子稅務局),應在“單一窗口”使用稅務數字證書,切換后當天必須使用切換后的申報途徑。

說明:切換申報途徑時,出口企業需安裝金稅盤驅動程序并插入金稅盤才能正常操作,否則不予切換。

目前,所有出口企業默認的申報途徑是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電子稅務局,出口企業需切換申報途徑的(“單一窗口”出口退稅辦理系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電子稅務局),應在“單一窗口”出口退稅辦理系統的相應模塊使用稅務數字證書切換申報途徑,切換后原申報途徑不再有用,必須使用切換后的申報途徑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由于網上傳輸出口退稅正式申報數據文件時以“企業代碼、申報年月、批次”作為關鍵字防止重復申報,切換前已經完成的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業務,出口企業不得再次申報,系統也不予受理;如果因故發生數據退回導致確需按原“企業代碼、申報年月、批次”重新申報的,出口企業可上門申報,或選擇新的申報批次。

D、數據采集

出口企業完成申報數據的添加、修改、刪除和查詢功能,每個欄位的錄入規則參考頁面下方的錄入說明。外貿企業進行退免稅申報時主要錄入出口明細表、進貨明細表。生產企業進行免抵退申報時,主要錄入單證不齊和單證齊全表。單證辦理時分別進入對應的單證錄入界面,據實錄入單證信息。視同出口退稅分別在消費稅退稅菜單、舊設備退稅菜單、水電氣退稅菜單錄入申報數據,完成出口退稅的數據采集工作。

E、自助辦稅(預申報)

數據采集完成后可以在數據處理菜單進行自助辦稅(預申報)。

F、自助辦稅(預申報)反饋讀入

自助辦稅(預申報)完成后進入數據反饋菜單,用戶查詢預申報反饋。

自助辦稅(預申報)反饋信息列表中“操作”列提供下載、導入操作。下載用于瀏覽錯誤申報回執、申報受理回執和退稅批復回執。導入用于讀入申報反饋疑點。

數據反饋菜單的疑點查詢菜單用于查詢自助辦稅(預申報)反饋讀入的各類審核疑點,企業根據疑點描述處理疑點。疑點處理完畢后即可進行正式申報。

G、正式申報

出口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完成預審疑點處理后進行正式申報。

正式申報受理成功后,出口企業可以在數據處理的讀入反饋數據子菜單下查詢申報受理回執。

H、申報打印

出口退稅申報表打印菜單在每個錄入界面上方的功能區。

I、查詢退稅辦理進度

正式申報成功后,出口企業可以在查詢菜單下的申報進度查詢子菜單獲取退稅辦理的進度。

申報進度一般包括:待受理、待審核、待審批、已審批。

J、查詢統計

出口企業可以設置查詢條件,查詢出口退稅申報數據、反饋數據等,并可導出為EXCEL表格,方便出口企業自行處理。

K、系統配置

(A)出口企業可以查詢本企業的基本信息,如下圖所示。

(B)自用商品代碼維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退稅率文庫,江蘇省國家稅務機關將實時更新系統的退稅率文庫,無需出口企業操作,但出口企業可對本企業的常用商品代碼進行維護,方便錄入。

2、下載安裝“擎天天商出口退(免)稅申報管理系統軟件最新外貿申報系統)。

在以下地址都可下載(1):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下載服務-涉稅軟件(http://etax.jsgs.gov.cn)(2)出口退稅服務平臺(http://www、chinackts、com)的下載中心。

若系統有更新,安裝系統的企業電腦若連接互聯網可自動升級,不能自動升級的應及時到網站下載。

安裝的軟件,稱為“申報系統”,該系統導出數據稱為“申報數據”。退(免)稅申報電子數據和單證申報電子數據都在此申報系統中錄入并生成。

退稅申報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網上申報和接收反饋。

注意,企業安裝系統后,首次打開需進行企業信息配置,

申報系統中的征稅機關和退稅機關代碼設置見下圖:

征稅機關代碼

征(退)稅機關名稱

退稅機關代碼

1320102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玄武區稅務局

320102

1320104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秦淮區稅務局

320104

1320105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建鄴區稅務局

320105

1320106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鼓樓區稅務局

320106

1320111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浦口區稅務局

320111

1320112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江北新區稅務局

320112

1320113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棲霞區稅務局

320113

1320114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雨花臺區稅務局

320114

1320115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江寧區稅務局

320115

1320116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六合區稅務局

320116

1320124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溧水區稅務局

320124

1320125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高淳區稅務局

320125

1320137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320137

13201390000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320139

二、退稅申報電子數據如何報送?網上申報成功后發現數據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撤銷?

答:退稅申報電子數據原則上均應通過網上申報,特殊情況也可采取拷盤的方式向退稅機關申報。自2016年7月1日開始,請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電子稅務局進行網上申報和接收反饋,相關事項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網址:http:// etax.jsgs.gov.cn。初次使用請加入信任站點,瀏覽器建議使用IE8、0及以上或火狐(Firefox)。

(2)初次使用電子稅務局的登錄用戶名:出口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初始密碼:納稅人識別號的后6位,登錄后請及時修改密碼。目前已經使用電子稅務局的用戶仍然使用現有密碼。

(3)操作路徑:應用中心—>申報類—>出口退稅申報網上申報每月同一批次只能申報一次,如已申報成功后發現數據錯誤需修改,需寫撤銷申請,因何原因要求刪除某年某月某批次的電子數據,蓋上公章,必須交由稅務機關申報退稅窗口才能刪除錯誤數據,同時正確數據方可在網上重新申報。

三、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分為哪些環節?

答: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分為向征稅機關辦理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向主管退稅部門辦理退(免)稅申報兩個環節。

首先,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反映其免稅出口收入、應稅出口收入、視同內銷征稅收入和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進貨憑證的份數、金額、稅額等情況。

其次,所有出口貨物和勞務,根據分別適用的退(免)稅政策,通過出口退稅申報軟件錄入明細數據,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申報。

四、外貿企業進項稅額如何核算?

答:外貿企業內銷、外銷應分開核算,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否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

五、出口貨物應使用什么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成人民幣金額?

答: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六、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1)購進貨物時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

注意:內外銷應該分別核算,外銷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頂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金。

(2)貨物出口后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外匯帳款-人民幣

貸:自營出口銷售收入-人民幣

借: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

(3)申報退稅時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征退稅率之差)

貸: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借: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4)收到退稅時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

七、外貿企業發生出口業務后,辦理納稅申報時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何填報要求?

答:(1)可以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銷售收入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第8欄“免稅銷售額”和第9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中填寫;對應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8欄“免稅-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中填寫該項出口收入。

(2)可以申請退(免)稅的進項稅額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第三項、待抵扣進項稅額--第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中填寫,不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2欄“進項稅額”中反映。

(3)國家明確規定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等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需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金,因此,該項出口收入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欄“(一)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和第2欄“其中:應稅貨物銷售額”中填寫,對應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欄“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第3欄“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額也應填寫該項收入。計提的銷項稅額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中填寫,同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欄“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第3欄“9%稅率”銷項稅額中填寫。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分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2欄“進項稅額”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中填寫。

(4)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進項稅額應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中填寫,如確實發生轉內銷時,憑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2欄“進項稅額”中反應。

(出口貨物如需視同內銷征稅,進項稅額能抵扣和此操作一樣)

八、外貿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限要求有哪些?

答: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020年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2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九、正式申報退(免)稅前需注意哪些事項,否則會影響退稅?

答:(一)用于出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退稅勾選確認。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按規定辦理勾選確認。如選勾選用于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申報退(免)稅。

(二)自助辦稅:

企業通過自助辦稅可以提升數據通過率,可更快獲得退稅。

企業可以先通過申報系統生成自助辦稅申報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稅務局”-出口退稅申報上傳數據,網上會自動反饋審核結果,文件狀態變為“審核軟件提供了反饋文件待下載(網)”時表示已有申報反饋文件,可進行下載操作,企業及時下載結果并讀入申報系統后可進行查看,根據疑點描述,調整錄錯的數據;調整完疑點后,企業可再次進行自助辦稅,直至下載的反饋文件中沒有需要調整的疑點為止。自助辦稅一天只能報3次。經反饋有電子信息且電子信息無誤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誤勾選退稅且未報退稅申報如何調整?

答:納稅人已“確認退稅勾選”、尚未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要調整為“抵扣勾選”的:

(1)申報系統申報。納稅人應在“日常管理/單證辦理/發票誤勾選退稅且未報退稅申報表”錄入數據,生成申報數據,并提交申報給主管退稅機關審核。

(2)申報系統查詢進度。納稅人在申報系統查詢辦理進度,發現誤勾選數據在審核系統已經審核通過之后,可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重新“抵扣勾選”。

十一、增值稅專用發票誤勾選抵扣如何調整?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誤勾選抵扣,如果可以撤銷當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可以在撤銷之后,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首頁選擇“回退稅款所屬期”,再撤銷“確認簽名”后重新勾選。

誤勾抵扣不可撤銷納稅申報的調整處理如下:

(1)發票勾選錯誤,且當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不能撤銷,納稅人應向主管征稅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轉出情況核實函》。

(2)納稅人申請前應將相應稅款從進項稅額中轉出。

(3)每份發票只能開具一次《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轉出情況核實函》。

主管征稅稅務機關在系統核實確認后,企業可按要求進行退(免)稅申報。

十二、處理自助辦稅申報反饋疑點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一)企業可按下列方法具體處理反饋疑點:

(1)屬于憑證信息錄入錯誤的,應更正后再次進行自助辦稅;

(2)如確認已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勾選操作仍然有無信息疑點,或海關關單無信息疑點,可能由于外貿企業自助辦稅審核時部分信息滯后,如反饋存在無信息的疑點,出口企業可以隔天再次自助辦稅,以最后一次結果為準;

(3)如反饋單上存在允許申報的疑點,需企業說明的,請企業正式申報后,必須提供相關說明和證明資料(如換匯成本的疑點說明、申報計稅金額小于發票計稅金額的說明等),否則稅務機關不予審核通過;

(二)企業在自助辦稅申報并讀入申報反饋數據后,生成正式申報數據時,如申報系統提示“該申報年月讀入的申報反饋中有不允許正式申報的疑點代碼”,如無發票信息,無報關單信息,則不允許企業辦理正式申報,需企業剔除該疑點涉及數據后重新自助辦稅申報

如上述手續辦理后仍然長期沒有信息,可填寫《出口企業信息查詢申請表》(在申報系統的“單證證明采集”中錄入并正式申報),將缺失對應憑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的數據和原始憑證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協助查找相關信息。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時,如系統提示企業申報數據存在不能正式申報的疑點,應將企業申報數據退還企業重新辦理申報,如已超過申報期,需企業在下月重新辦理申報。

特別提醒:因自助辦稅審核反饋有時間差,以及反饋疑點需要企業花時間處理的原因,建議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應盡量在申報期結束前幾日進行,以免因申報不符合要求影響當月申報。

十三、外貿企業如何辦理出口退稅申報?

答: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減輕企業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我市被列入試點城市。相關事項如下:

(1)所有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四類企業和有規定的除外)

(2)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時只需提供與紙質憑證一致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原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紙質申報表、紙質申請表等紙質資料按原規定裝訂后留存企業備查,并按規定保管資料。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2015年5月1日后出口的貨物,企業不需提供紙質的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聯次原件。

(3)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時報送的電子信息應使用總局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提供的稅控數字證書(完成總局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升級時取得)進行簽名,申報辦理視同出口貨物退(免)稅及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出口退稅相關單證證明等退(免)稅業務時應如實申報《特殊業務類型電子信息申報表》。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數量須一致,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有合理原因的除外)

特別提醒:不能無紙化退稅申報的四類出口企業及其他企業,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都必須在報繳期內報送,報送紙質資料時,必須在窗口進行交接,并以交接日為申報日期。

如紙質資料不報送的,視為未申報,超過當月納稅申報期的可以在下月報繳期內重新申報,對應電子數據的申報年月需修改為下期。

十四、出口退稅紙質資料有哪些?

答:(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

(4)裝訂成冊的下列憑證:

a、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

b、出口貨物報關單(可在電子口岸自行打印);

c、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申報退(免)稅時可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復印件

d、出口外銷發票

e、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f、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

g、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原則上一個報關單一個關聯號,以單票對應為原則,將每一筆出口的進貨發票、報關單、出口發票、按關聯號的順序進行排列,同會計憑證一樣用線包角裝訂,關聯號序號注明在報關單上,以備查找。

十五、外貿企業一批進貨,分批次出口的如何申報?

答:如果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購進貨物不能在同一月份同一批次申報退稅時,根據單票對應的原則,企業需如實錄入發票對應出口的數量及金額,并提供相應說明。

十六、《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錄入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出口企業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用電子底帳數據加強出口退稅審核的工作要求和各地出口企業的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出口退稅服務和管理局對現有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相關功能進行了優化升級。一是外貿企業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時,取消錄入“憑證商品名稱”、“憑證計量單位”、“憑證數量”三個字段。二是外貿企業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增加錄入“子關聯號”和“發票項號”,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時,增加錄入“子關聯號”。

申報原則:

(1)進出數量保持一致

(2)單票對應,關聯號是進項數據和出口數據的紐帶

(3)同一“關聯號+子關聯號+商品代碼”存在商品名稱不一致,予以提醒。

(4)同一增值稅發票上同一行數據原則上不拆分,應在同一“關聯號+子關聯號”欄下,相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也應在此“關聯號+子關聯號”欄下。

具體內容如下:

(1)關聯號:共15位,“年4位+月2位+批次2位+部門2位+序號5位,其中不分部門申報的,部門號直接錄入“00”。例如:201805010000001。關聯號應保證唯一性。

同一張報關單(前18位相同視為同一張報關單)應在一個關聯號下申報,否則申報軟件給予提醒。

(2)子關聯號:字段必錄,申報軟件默認00,同一個關聯號下存在商品代碼一致但電子底賬中商品名稱不一致時,才需使用子關聯號分開,出口企業可根據實際單證修改為“01”、“02”。

(3)出口報關單號:為出口報關單右上角的全部18位號碼+0+2位項號共21位

如一張關單好幾行中有不申報退稅的,那一行不用錄入,其它項號仍不變,如共有3行,第2行不申報退稅,第一行項號為001,第三行項號仍為003。

(4)美元離岸價: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代理出口證明上注明的“美元離岸價”錄入,采用其他外幣結算的應換算成美元錄入。如果以到岸價(CIF)結算,需扣除運保費。如一張報關單有多筆貨物出口的,運費按美元金額比例分攤計算后分別扣除。

(5)出口發票號:根據出口發票號碼錄入

(6)代理證明號: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編號+2位序號,在不錄入報關單號碼的情況下必須錄入

(7)出口日期:按報關單列明的出口日期錄入

(8)出口商品代碼:按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結合碼庫錄入

(9)計量單位:系統自動帶入商品代碼庫中的計量單位。

(10)出口數量:按報關單上的法定數量(一量數量和單位)錄入,如果進貨單位和計量單位不一致,則折算成計量單位下的出口數量。注意,同一關聯號下同商品下所有進貨數量的合計應等于同一關聯號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數量的合計,如果數量進出不一致,取小計算退稅。

(11)商品名稱:系統自動帶入商品代碼庫中的商品名稱。

(12)進貨憑證號:

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代碼10位+右上角號碼8位共18位數,不能加項號,發票上如分行,分行錄入,進貨憑證號一樣;

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為右上角的編號;

申報退消費稅的為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右上角編號+01(兩位項號)

(13)發票項號:字段必錄,按進貨發票明細的順序一致。發票第一行錄1,如有第二行錄2,第三行錄3,以次類推;

(14)計稅金額,征稅稅額:應按照發票(銷貨清單)的明細逐行錄入。

(15)征稅率、退稅率:如征稅率為17%,,錄入時直接輸入17,無須錄入%,以此類推,如為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征稅率和退稅率都錄入為3。

(16)供方納稅人識別號: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

(17)折算數量:為報關單第一計量單位和數量來填寫,若該筆發票的計量單位不是第一計量單位,則需換算成第一計量數量和單位來填寫。

(18)如果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明細申報表》備注欄需錄入“KJ”。(“跨境”首字母縮寫為“KJ”)

十七、外貿企業開展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如何申報退稅?

答: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應將保稅進口料件不作價給加工企業,憑加工企業開具的出口貨物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退稅。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后憑加工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退稅,和一般貿易出口一樣。

如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出口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屬于進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對應的加工費不得抵扣或申報退(免)稅。

十八、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辦理退(免)稅?

答: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十九、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有關收匯的要求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30號)文件規定(以下簡稱《公告》),有關收匯要求如下:

(一)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當年出口為次年4月報繳期前)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

2020年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2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1、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2、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3、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1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2種至第3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二十、所列視同收匯的出口業務是指哪些?申報有哪些要求?

答:出口貨物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列名外貿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列名外貿企業以外其他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下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原因代碼:01。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2。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3。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原因代碼:04。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原因代碼:05。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原因代碼:06。

(7)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原因代碼:07。

(8)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碼: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原因代碼:09。

二十一、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有關收匯方面的如何具體操作?

答:(一)列名外貿企業:(稅務機關通知為準)

1、列名外貿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除正常提供的申報資料外,還應在申報軟件中的“基礎數據采集”——> “退稅數據采集”——>“收匯申報錄入”——>“出口貨物收匯申報錄入”中錄入明細數據,申報時打印并報送《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的復印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復印件上需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并蓋有企業公章,按單票對應裝訂在該筆專用發票、報關單、出口發票后,如涉及多筆業務集中收匯在一張結匯水單的,復印件上需注明每筆報關單號和關聯號。

2、列名外貿企業有上述視同收匯的出口業務,在申報退(免)稅時,除正常提供的申報資料外,還應在申報軟件中的“基礎數據采集”——> “退稅數據采集”——>“出口明細錄入”中錄入數據時,在“單證不齊標志”欄中填寫“W” ,同時應在申報軟件中的“基礎數據采集”——> “退稅數據采集”——>“收匯申報錄入”——> “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錄入”中錄入明細數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二)屬于列名外貿企業以外的其他外貿企業(以下簡稱非列名外貿企業):

1、非列名外貿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和以往操作一樣正常申報。

2、非列名外貿企業有上述視同收匯的出口業務,除正常申報退(免)稅外,還應在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即次年的4月納稅申報期內),在申報軟件中的“基礎數據采集”——> “退稅數據采集”——>“收匯申報錄入”——> “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錄入”中錄入明細數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3、對非列名企業已申報退(免)稅后發現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且不符合《公告》第五條規定要求視同收匯的,出口企業應在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即次年的5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沖減,并在當月申報出口貨物免稅。已申報視同收匯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同意的,沖減日期和辦理免稅申報日期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

非列名外貿企業應在申報軟件中的“基礎數據采集”——> “退稅數據采集”——>“數據沖減”——>“關聯數據沖減”中錄入原申報的年月、批次以及關聯號,點擊“沖減”自動生成沖減數據。對原申報數據丟失或其他需要手工錄入沖減數據的,應在“數據沖減”模塊下的“關聯數據沖減中”手工錄入需沖減的數據,注意,應退稅額為負數。

(三)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

二十二、出口貨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為鉆石、寶石、珍珠、金、銀、鉑、銠、銥、鈀、鋨、釕等高價值原料的,退稅率如何確定?

答:出口貨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鉆石、寶石、珍珠、金、銀、鉑、銠、銥、鈀、鋨、釕等高價值原料名稱的,應按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執行。也就是說,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對應的海關商品碼在出口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執行。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納稅或免稅或退(免)稅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執行本項規定外,還應依法接受處罰。

二十三、跨境貿易人民幣貿易方式結算的出口如何申報退稅?

答:外貿企業在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申報時,應將相關資料(包括電子申報)單獨裝訂,單獨申報,即在正常申報的基礎上單獨增加一個新的批次申報,核銷單號為空,并在申報系統出口明細數據錄入的備注欄填寫“KJ”(“跨境”首字母縮寫為“KJ”),標明該筆業務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二十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特殊形式出口如何申報退稅?

答:其他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報關出口的,為報關出口之日起,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為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

2020年1月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2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申報退(免)稅時,除提供正常規定的退稅資料外(外貿企業和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非報關出口銷售的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發票),下列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還須提供下列對應的補充資料:

(一)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出口企業如屬于分包單位的,申請退(免)稅時,須補充提供分包合同(協議)。

(二)用于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

(三)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供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有免稅品經營企業報關專用章;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國際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免稅店報關專用章,并提供海關對免稅店銷售貨物的核銷證明。

(四)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5.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6.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五)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提供銷售合同。

(六)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應提供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并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七)生產并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須注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

3.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須注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

(八)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提供下列資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貿易方式為“修理物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2.申報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稅的,應提供在修理修配業務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中“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稱的,以被修理船舶作為出口貨物。

3.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4.維修工作單(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

(九)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十)邊境地區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項下以人民幣結算的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并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還應提供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相匹配。確有困難不能提供銀行入賬單的,可提供簽注“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十五、出口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如何申報退稅?

答: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十六、出口企業如何查詢退稅審核反饋情況?

答:退稅審核結果在主管退稅的審核人員審核后,網上會按期自動反饋,企業可查詢審核反饋信息。操作如下:

1、正式申報審核反饋數據下載:

登錄“電子稅務局”,可以根據退稅正式申報反饋列表中文件名稱中所含的所屬期來判斷對應所屬期的退稅正式申報反饋文件有無產生,并點擊“下載”鏈接來下載對應所屬期的退稅正式申報反饋文件。

2、讀入正式申報審核反饋數據:打開擎天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管理系統軟件,點擊菜單【數據反饋】-【讀入反饋數據】-【退稅申報反饋】-【正式申報】打開讀入正式申報反饋數據界面,點擊【瀏覽】按鈕,在彈出的界面中選擇下載的正式申報反饋數據,點擊【打開】后,在界面中點擊【解壓】按鈕,在所示的界面中能看到反饋包具體包括哪些文件,點擊【導入】按鈕就可以將文件導入到擎天申報系統中。

導入完成后,會在界面中顯示本次導入的文件名,并在右下角以紅色字體顯示導入了幾個文件,如果反饋的數據中有“疑點數據“,可以直接在上圖所示的界面中直接點擊【查看反饋】按鈕查看正式申報的“疑點數據”。

3、正式申報審核反饋數據查詢:點擊【查詢】-【正式申報反饋】可以查看具體的正式申報反饋數據,包括進貨、出口未過和通過明細數據。(請注意當前申報年月,如讀入了201204的數據需要在201204月去進行具體數據的查看。)

二十七、有關備案單證有哪些要求?

答: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

二十八、外貿企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勞務如何申報?

答:外貿企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勞務,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表上反映銷售收入),同時,應將原始憑證資料按以下要求留存企業備查。

企業出口貨物和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應將以下憑證按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a、出口貨物報關單;

b、 出口發票;

c、 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d、 屬購進貨物直接出口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e、 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暫不提供上述第2、4項憑證。

二十九、免稅申報時限有哪些規定?

答:(一)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二)其他的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申報,最遲在次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三)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退(免)稅申報,但在免稅申報期限之后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企業可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已經申報免稅的,不得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三十、視同內銷征稅申報時限有哪些規定?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或勞務適用征稅政策的,應在出口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發生征稅行為的次月納稅申報期視同內銷征稅。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十一、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否放棄免稅?

答: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起執行征稅政策,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十二、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否放棄退(免)稅?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日起36個月內,其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

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04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單證篇

提醒:以下要求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資料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

一、如何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答: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1)《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復印件

(2) 來料加工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3) 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發票聯)原件及復印件

(4)《外貿企業來料加工貿易手冊備案登記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外貿企業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國產料件所支付的進項稅不得抵扣,應轉入成本。

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如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出口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屬于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不得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相應的加工費不得申報免稅。

二、如何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

答: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和下列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1) 原辦理的《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2) 來料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3)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如何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答: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其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

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委托出口的貨物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四、如何辦理《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答: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如何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答: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六、如何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答: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據以作為進項抵扣的依據。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已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征稅不需提供內銷貨物發票,需提供報關單、出口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需提供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七、丟失有關證明如何補辦?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

04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

退(免)稅政策業務問答

1、什么是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答: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綜服企業是代理服務企業,應具備較強的進出口專業服務、互聯網技術應用和大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建立較為完善的內部風險防控體系。

2、綜服企業可以為哪類出口商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

答:綜服企業可以代國內生產企業(不區分企業規模)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不能代國內流通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

3、稅務機關對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綜服企業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一)與生產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二)符合商務部等部門規定的綜服企業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企業內部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綜服企業可以辦理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業務嗎?

答:綜服企業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業務仍然按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辦理,即:自營出口業務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增值稅進項發票等申報退稅憑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代理出口業務,由綜服企業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證明材料轉交給委托出口企業,由委托出口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5、對外貿綜合服務業務中的委托方生產企業及其出口貨物,有何要求?

答:(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三)生產企業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四)生產企業已與綜服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五)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辦退稅的開戶銀行和賬號,簡稱代辦退稅賬戶(該賬戶的開戶企業應為綜服企業)。

6、外貿綜合服務業務中的委托方(生產企業)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什么手續?

答:生產企業應當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手續,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和綜服企業的代辦退稅賬戶,同時將與綜服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留存備查。《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內容發生變化時,生產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注意:辦理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手續前,應按現行規定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對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可以憑著代辦退稅的協議,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和代辦退稅備案手續。

生產企業如同時與多家綜服企業簽訂綜服企業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代辦退稅的,均需按規定分別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

7、綜服企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綜服企業應當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同時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一)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二)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三)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綜服企業首次辦理代辦退稅備案時,應將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一次性報主管稅務機關。

《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的內容發生變化時,綜服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8、代辦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繳稅和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答: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代辦退稅憑證目前仍按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抄報稅,生產企業不需要另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外銷發票。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按規定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代辦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服企業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綜服企業應該按規定辦理代辦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手續,但不得抵扣。

9、綜合服務業務應退稅款如何申報、計算?

答:綜服企業應參照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代辦退稅(與自營出口業務分開批次申報),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

應退稅額=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

注意:退稅申報表的“業務類型”欄應按照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類型分別填寫“自產”或“視同自產”。

10、外貿綜合服務業務退(免)稅資料如何保管?如何辦理單證備案?

答:綜服企業應對履行本公告第九條職責的詳細記錄等信息和每筆代辦退稅出口業務涉及的合同(協議)、憑證等資料,規范裝訂、存放、保管并留存備查,保存時間為10年。

外貿綜合服務代辦退稅業務,應由綜服企業參照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業務有關備案單證的規定進行單證備案,保存時間為5年。

11、對綜服企業履行職責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綜服企業應履行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職責,嚴格審核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及出口業務的真實性。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職責包括:

(一)制定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包括風險控制流程、規則、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辦退稅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對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進行分析,對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風險識別、分析。

(三)對年度內委托代辦退稅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生產企業,應實地核查其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核查內容包括貨物出口合同或訂單、生產設備、經營場所、企業人員、會計賬簿、生產能力等,對有關核查情況應有完備記錄和留存相關資料。

(四)對年度內委托代辦退稅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生產企業,應進行出口貨物的貿易真實性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出口貨物真實性,出口貨物與報關單信息一致性,與生產企業生產能力的匹配性,有相應的物流憑證和出口收入憑證等。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核查覆蓋率不應低于其代辦退稅業務的75%,對有關核查情況應有完備記錄和留存相關資料。

12、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退稅款如何流轉?

答: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準通過的代辦退稅款退還至生產企業提供的代辦退稅賬戶(該賬戶的開戶企業應為綜服企業),并在辦結代辦退稅后,向綜服企業反饋退還給每戶生產企業的稅款明細。綜服企業通過代辦退稅賬戶收到代辦退稅款后,再轉付給生產企業。

13、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存在異常情形或者有按規定暫不辦理退稅情形的,應如何處理?

答: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規則處理:

(一)未辦理退稅的,對該出口業務暫緩辦理退稅。

(二)已辦理退稅的,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其已核準通過的應退代辦退稅稅款,等額暫緩辦理退稅。

(三)排除相應疑點后,按排除疑點的結論,方可繼續辦理代辦退稅。

14、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有按規定應予追回退稅款情形的,應如何處理?

答:由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生產企業進行追繳。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生產企業已核準通過的應退稅款予以暫扣。如果綜服企業未能按照35號公告第九條規定履行其職責,且生產企業未能按規定將稅款補繳入庫的,綜服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將生產企業未能補繳入庫所涉及的稅款進行補繳。

15、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質量對綜服企業的管理類別和從業資格有何影響?

答: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存在下列情形的,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發現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調整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

(一)連續12個月內,經審核發現不予退稅的代辦退稅稅額占申報代辦退稅稅額5%以上的,管理類別下調一級。

(二)連續12個月內,經審核發現不予退稅的代辦退稅業務涉及的生產企業戶數占申報代辦退稅生產企業戶數3%以上的,管理類別下調一級。

(三)連續12個月內,被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的代辦退稅稅額占申報代辦退稅稅額2%以上的,管理類別調整為四類。

綜服企業連續12個月內被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的代辦退稅稅額占申報代辦退稅稅額5%以上的,36個月內不得按照本公告規定從事代辦退稅業務。

上述36個月,自綜服企業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書次月算起,具體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16、代辦退稅的主體責任是誰?

答: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綜服企業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的,對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服企業發生參與生產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36個月內不得按照35號公告規定從事代辦退稅業務。

上述36個月,自綜服企業收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裁定文書)次月算起,具體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17、外貿綜合服務獲得的服務費收入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答:綜服企業向生產企業代為辦理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等綜合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18、存量業務如何處理?

答: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2017年11月1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如生產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向綜服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代辦退稅專用發票外)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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