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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線】限制性措施引發法律風險 簽訂合同應盡可能詳盡

時間:2020.07.01信息來源: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對全球貿易造成沖擊。國際層面,世界各國聯手加大宏觀政策對沖疫情影響的力度;國內層面,中國出臺眾多防疫抗疫支持優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中國貿促會法律事務部于5月8日舉辦“新冠肺炎疫情發展趨勢及國際貿易限制性措施應對”線上培訓活動(下稱會議),邀請國際貿易、投資、稅收、法律專家進行相關內容解讀。

01
各國出臺限制性措施,未來可能常態化

據WTO據測,2020年,全球貨物貿易將由于新冠疫情大流行而下降13%—32%。2021年,全球貨物貿易將反彈21%—24%,但這主要取決于疫情的持續時間和政策應對的有效性。


北京市高文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健在會議上指出,疫情導致的經濟下滑可能會超過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帶來的經濟衰退。為應對疫情,各國政府干預貨幣和財政政策以應對經濟低迷,并為企業和家庭提供臨時收入支持。


疫情引發了各國采取諸多限制措施。管健介紹,貿易限制措施主要包括進口限制、出口限制(醫療物資/糧食)、SPS、TBT等,其他限制包括口岸限制或關閉、交通管制、簽證限制等,限制措施對象包括人(限制人員流動)、財(延遲付款、拒絕付款)、物(限制貨物流動)。


與此同時,價值鏈中斷成為影響國際貿易的關鍵因素。管健認為,疫情對價值鏈的沖擊主要通過三個途徑。


一是關聯效應。一國發生嚴重疫情將影響向其他國家出口中間品(前向關聯),以及從其他國家進口中間品(后向關聯)。一旦全球價值鏈斷裂,每個國家都要承受供給沖擊和需求沖擊。


二是牛鞭效應。處在價值鏈上游的供應商往往維持比下游廠商更高的庫存水平,因此疫情所導致的下游需求萎縮將通過乘數效應放大至上游供給。


三是二元邊際效應。疫情沖擊將主要影響貿易的規模與數量,對貿易的種類與市場影響相對較小。


管健分析:“復雜價值鏈生產比簡單價值鏈生產受沖擊更為嚴重,因為前者涉及中間品貿易在全球的多次跨境。因此,電子通訊、交通運輸設備、精密儀器等技術復雜產品的制造行業受到沖擊最為嚴重。中長期看,此次疫情的沖擊可能會重現或加劇價值鏈‘國內化’趨勢。”


此外,為遏制病毒傳播而采取的強制交通和旅行限制以及零售和酒店設施關閉,使得服務貿易成為受影響最直接的產業。


“服務產品不需要在現在清理庫存和在未來補充庫存,因此疫情期間其損失將是永久性的。然而,一些服務業可能從這場危機中受益。如信息技術行業,因疫情導致的居家辦公和遠程社交使得對信息技術服務的需求激增。”管健稱。


關于限制措施的趨勢,管健提醒道:“當前的限制性措施,未來可能常態化。”


限制措施引發法律風險,企業應主動申請豁免


對于人、財、物限制的法律風險,管健分別進行了介紹。


人員流動被限制,主要影響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的服務貿易。比如,無法按照旅游合同約定,前往指定國家旅游;無法按照教育協議約定,前往指定國家就學;無法參加預定展會等項目;無法派送人員參與境外工程承包項目,導致工程可能會延期等。


貨物流動被限制,主要影響以跨境移動實現交易的貨物貿易。比如,醫療類物資出口限制、對特定貨物加征關稅等。


據WTO統計顯示,2020年初,有20多個國家(地區)對醫療物資實施進出口限制,禁止或限制醫療物資(如口罩、原料藥)出口,這一數量隨著疫情擴大呈增加趨勢。


財物流動被限制,存在五類風險。交付風險,進口商無法接收或拒絕接受貨物,導致產生額外費用或需要運回貨物,進口商已支付貨款卻無法按時提貨的風險。收匯風險,出口商收不到貨款的風險。退訂風險,進口商取消訂單的風險。匯率風險,近期,各國貨幣兌美元匯率波動劇烈,給貿易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對僅以美元計價的進出口影響較大。征信風險,融資逾期導致的風險。


對此,管健提醒,應及時關注各國出臺的限制性措施,中國貿促會在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實時推送各國限制性措施。


同時,申請經濟制裁及出口管制豁免。


今年2月,科大訊飛為應對新冠疫情所需醫療物資進行全球采購。圍繞在美國采購醫療物資受限問題,向美商務部申請實體清單豁免,并獲得批準。


此外,申請防疫物資產品認證的緊急或臨時豁免。


3月13日,歐盟委員會針對醫療器械和個人防護用品發布文件,并開啟“綠色通道”。綠色通道其中一條指出,歐盟成員國官方可采購安全有效,處于正在進行符合性評估中,但未獲得CE標記的醫療產品。


3月24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擴大緊急使用授權(EUA)范圍的指導文件,將EUA擴展至進口的、非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批準的一次性過濾口罩。


管健指出,中國生產的一次性過濾口罩獲得EUA授權,需滿足三個條件:擁有一個或多個NIOSH認證產品的制造商;獲得中國以外其他地區的授權;有獨立的測試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能顯示其產品性能符合適用測試標的。

02
疫情中合同風險多,善加利用不可抗力與爭議解決方式

疫情期間,關于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均存在特定風險。


針對防疫產品,境內賣家應在簽訂買賣合同前獲取相關產品在進口目的國的認證注冊,滿足其監管要求,并將產品在進口目的國的注冊認證信息明確約定在合同中。對于產品認證臨時豁免情況,要在合同中寫明,即買方明確知悉相關產品不符合歐盟或美國的認證要求,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或風險由買方承擔。仔細約定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以及責任承擔。約定有利于自身的付款條件,可選擇階段付款方式,貨物發運前和發運后分別支付部分款項,貨物驗收后支付剩余款項。管健還建議,企業及時投保中信保出口信用短期險。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出口報關風險,特別是防疫物資出口報關的相關政策法規變化。同時,賣家應重點關注貨物裝載和運輸,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扣留等風險及處理。對此,可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貨物交付運輸后,風險即發生轉移。


“在進口國海關報關過程中,若出現海關認定不符合其國監管要求的情況,貨物很可能會被暫扣或退運。此時,賣家應積極與境外買家、海關溝通聯系,提供所需的產品注冊信息,避免貨物遭退運造成的運輸成本增加、貨物不符等違約風險。”管健稱。


疫情期間,存在諸多合同違約情況,各國也有關于此類情況的保護措施。


關于不可抗力,管健介紹,中國有關法律指出,只有當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可以解除合同,且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當事人不承擔責任。免責僅在障礙存在期間有效,且不履行義務方有及時通知的責任,否則可能喪失主張免責的權利。而英美等國并無不可抗力概念,只有“合同受挫”“合同目的落空”制度,且適用條件十分嚴苛,當事人可自行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


“考慮中國《合同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都規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應立刻通過郵件或書面函件通知國外買方,并積極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減輕損害。”管健強調。


目前,中國貿促會及各地貿促會均為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出具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關于爭議解決,主要有司法途徑和非司法途徑。司法途徑即訴訟,非司法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


“目前,仲裁是國際商事爭議中采用較多的方式。因其高效性、專業性、中立性、保密性與和諧性等優點,成為國際商事糾紛中的重要解決手段。”管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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