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簡介
綜合保稅區是開放型經濟的重要平臺,對發展對外貿易、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發揮著重要作用,已成為我國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對外開放的新高地。2019年1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賦予綜合保稅區改革開放新使命,要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創新力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那么綜合保稅區可以開展哪些業務呢?
目前,綜合保稅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區內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01
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綜合保稅區內倉儲的保稅貨物不設儲存期限,并且取消了“存儲期限超過2年的,區內企業應當每年向海關備案”。因此,區內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綜合保稅區的保稅功能,將進口貨物存儲在綜合保稅區內,待需實際交付時再出區完稅;同時,可以利用綜合保稅區入區退稅的功能,盡早實現出口貨物退稅。
02
國際轉口貿易
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通過第三國易手進行交易而非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時,對于第三國而言就是轉口貿易。綜合保稅區依托其保稅功能,可以通過指定交付等形式實現國際轉口貿易。
03
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
04
國際中轉
國際中轉是指貨物由境外啟運,經中轉港換裝國際航線運輸工具后,繼續運往第三國或者地區的物流形式。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依托保稅功能,可以在盡量低成本的前提下實現貨物的轉移。對于地理位置優越,處于交通節點的綜合保稅區來說,可以承載大量的轉口貿易。
05
檢測和售后服務維修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可以開展航空航天、船舶、軌道交通、工程機械、數控機床、通訊設備、精密電子等產品的維修業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區內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
區內企業維修后的貨物應根據其來源復運至境外或境內區外、區內企業不得通過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目前開展維修的業務范圍僅公布了第一批維修產品目錄(《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后續目錄正在擬定中。
06
商品展示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可以將綜合保稅區內保稅貨物憑保后運至區域外進行展示。開展商品展示的場所,為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以內、圍網以外綜合辦公區專用的展示場所,或者綜合保稅區以外其他固定場所。
07
研發、加工、制造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經批準并滿足相關監管條件后可以有形料件、試劑、耗材及樣品等開展研發業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研發業務。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不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執行。
綜合保稅區內生產企業可以在國際國內采購原輔料、包裝物料等,經加工或裝配后,將成品銷往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區內企業不得開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以及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08
港口作業
具有港口的綜合保稅區的口岸作業區內,可以進行貨物裝卸等港口作業內容。
09
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業務
為充分發揮綜合保稅區政策功能,履行綜合保稅區的歷史使命,企業若認為需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除上述規定外的其它業務,可以向主管海關反映相關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