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腸衣定點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監管條件
1.一般條件
1.1企業地址應遠離飼養場、獸醫站、屠宰場和水源等,并有圍墻與其它建筑物分開。
1.2廠區布局合理,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生產區的出入口通道須建有與門同寬、3米長的消毒槽(墊),車輛需經此進出。
1.3企業須建有以單位主管領導為組長,倉庫、加工車間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的獸醫衛生防疫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獸醫衛生防疫制度,負責組織日常的防疫消毒工作。
1.4企業須有可供追溯的產品入出庫及加工的有關單證、統計材料等。
1.5企業須有滿足需要的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器械,以及滿足防疫消毒要求的場所。
1.6企業有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放須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并有縣級以上的環保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明文件。
2.存放條件
2.1進境腸衣類產品須用專庫存放,有專人管理,并有明顯標記。
2.2倉庫有可供查核的腸衣類產品入出庫的詳細記錄。
2.3倉庫地面應保持清潔,并定期進行消毒
2.4擬用于保存冷凍腸衣的存儲庫庫房溫度應達到-18℃以下;其它腸衣應在適宜的溫度下儲存。
3.加工車間條件
3.1車間門口應設有與門同寬、至少長度1.5米的消毒槽(墊),并有洗手消毒池。
3.2加工車間應有更衣室,并配有消毒設施,更衣室應有足夠數量的更衣柜或掛鉤,地面保持清潔,不得堆放其它雜物。
3.3加工車間須有專門的防疫制度并公布上墻。
3.4加工車間地面應保持清潔,并定期進行消毒。
3.5加工工藝須符合獸醫衛生條件。
4.工作人員條件
4.1工作人員進出倉庫和加工車間前,須更衣換鞋、洗手消毒并經消毒槽(墊)進出。
4.2工作人員不得攜帶食品至倉庫、加工車間,不允許穿戴防護用品到倉庫或加工車間以外的場所。
4.3所有直接接觸腸衣的人員都要進行體檢,每年至少一次。體檢合格后方能上崗。
4.4皮膚有外傷的人員不能在倉庫、加工車間工作。
5.其它條件
5.1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等廢棄物按環保部門有關規定進行有效處理,達到環保要求。
5.2進境腸衣類產品的外包裝要集中銷毀或有效消毒。
5.3企業須對加工、裝卸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被污染的場地、加工器械等進行防疫消毒處理。
5.4所有進境腸衣不得用于腸衣生產加工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