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我司打算參加中國的一個展會,預計展品從北京入境,請問是不是應該提前向海關確認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的范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
第七條 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并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
注:答案摘自海關總署令第2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七條。
2.您好,我司從事加工貿易,但是最近因為業務需要,想抵押部分公司的料件,不知是否可行?
答: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4號(關于加工貿易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
二、關于《辦法》第六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手續:
1.抵押影響加工貿易貨物生產正常開展的;
2.抵押加工貿易貨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稅料件涉及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貿易貨物屬來料加工貨物的;
4.以合同為單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過手冊有效期限的;
5.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過一年的;
6.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7.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8.海關認為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注:答案摘自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4號(關于加工貿易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第二條第一款。
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4號丨關于加工貿易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
3.我司進口了一批貨物,現收到海關要求補征稅款的通知,說該批貨物因匯率使用錯誤少繳納了幾萬元稅款,現需補征。請問稅款補征的稅率是按照現在的稅率還是按照當時的稅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時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時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注:答案摘自國務院令第3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您好,我一外國朋友有意從事船舶運輸業務,不知道是否可以在海關備案?如何備案?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3號(關于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關于備案
(一)境內無法人資格企業備案。
境內無法人資格的船舶運輸企業,應當委托已在海關備案的境內船舶代理企業向海關傳輸艙單。
(二)分支機構備案。
艙單傳輸人在境內有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分支機構地址、聯系人和電話在經營業務所在地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備案。
注:答案摘自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3號(關于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二條。
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3號丨關于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來源:海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