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代理實踐中常常涉及PCT(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權由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的情形。辦理這類申請權轉讓的過程大多手續復雜,要求嚴格,相關人員需要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
《專利法》、《對外貿易法》對出口許可證的規定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這里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對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根據《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包括技術進出口貿易。《專利法》以實施轉讓行為的主體的國籍為判斷條件來適用《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但其引用的《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則是以地域為判斷條件來規定適用法律的行為。雖然字面上看這兩個部門法的規定不夠一致,但在實踐中也是協調統一的。
《對外貿易法》對專利技術轉移貿易的保護
我國《對外貿易法》為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設立。《對外貿易法》明確規定中國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移屬于《對外貿易法》管轄范圍,所以《專利法》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了相應的審查要求。由于國知局對發明專利申請要予以公布,對授予的發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要予以公告,使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成為世界范圍內的公知技術,所以準確地講,《對外貿易法》無法保護專利技術物理位置不出境入境,而是對于發生在境內的涉及轉讓方或受讓方是境外主體的中國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移;或許可方或被許可方是境外主體的專利實施許可行為進行貿易保護。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涉外專屬管轄的范圍不包括技術貿易行為。因此,《對外貿易法》對境外發生的技術交易行為不具有管轄權。也就是說我國權利人在境外進行的專利技術交易或其外國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移或專利實施許可時,均不需要在商務局進行備案登記,即不屬于辦理出口許可證的情形。
《專利法》對專利技術跨境的保護
在專利技術保護方面,我國的專利制度相對來說已經是十分完備的了。對于我國境內產生的發明創造,建立了向外保密審查制度及嚴厲的處罰措施。未經過國知局同意,我國境內產生的發明創造嚴禁去境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專利申請。對于符合《專利法》第四條規定的國防專利或者保密專利,國知局會移交國防專利局進行審查并通知申請人對該專利申請予以保密,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允許權利人泄露任何信息,當然更不允許轉移該專利申請技術。《專利法》上述相關規定有效地保障了涉及國防和國民利益的專利技術不外泄。所以在專利制度設置的屏障下,不會出現涉及國防和國民利益的技術適用《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交易情形。
《專利法》依據權利人國籍判斷是否需要辦理出口許可證
專利權是有地域性的,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與中國專利申請和專利相關的所有權利本身是無法從境內轉移至境外的,但其權利主體是可以由國籍或注冊地為境內的主體轉移或實施許可給境外主體的,所以《專利法》在規定適用《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情形時,用權利人國籍來限定是否適用是個焦點問題。這里還要指出的是,《專利法》及《對外貿易法》所指的境內境外指的是《專利法》及《對外貿易法》適用法域的境內外,不按照領土主權劃分。
要求中國專利或申請優先權去境外申請權的處置是否需要出口許可證
根據我國《專利法》直接適用的《巴黎公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享受優先權的權利可以單獨轉讓。而權利受讓人也應當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的法人或者個人,或者是在成員國的領土內有營業所或經常居住所的法人或者個人。
我國《專利法》沒有規定審查和登記要求我國專利申請或專利作為優先權進行申請及處置境外專利的要求,僅在審查要求本國優先權的中國專利申請時規定了具體的要求,其審查實質還是對作為優先權的中國專利申請本身的審查或依據職權處置。
PCT國際申請的權利轉移
PCT國際申請是根據《專利合作條約》進行的專利申請,對于國際申請中指定非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權發生的轉移,應視為準外國或地區的專利申請發生的權利轉移。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進入聲明中填寫的是指定中國的申請人,所以審查員僅審查指定中國的申請人的權利轉移,并不審查指定非中國的申請人發生的任何事宜;另外非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權轉移在很大程度上是境外發生的權利轉移,所以基本上也不受我國《對外貿易法》關于出口許可證的相關規定管轄。
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向專利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時,國知局會啟動國家階段的程序,其中包括在《專利合作條約》允許的限度內進行的初步審查。由于PCT國家階段申請的申請日追溯至國際申請日,所以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進一步規定,在國家階段審查時發現PCT國際申請的變更是由中國內地的單位或個人將申請權轉讓給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國家申請審查,適用《專利審查指南》關于提供《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的要求。
(作者單位: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