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數字貿易近年來快速發展,已成為傳統經濟增長模式轉型的重要驅動力。中國未來要將數字貿易作為促進經濟增長新引擎并且加強數字貿易國際合作,需要應付解決監管挑戰、人力資源和核心技術挑戰、關稅挑戰、跨國數據保護和法律挑戰等四大挑戰,并進一步參與推動制定數字貿易國際新規則,才能通過數字貿易實施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對外開放,從而加強與包括“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內世界各國的數字貿易,為世界經濟增長注入新的動力。
數字貿易通過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的科技手段,利用國際電子支付、結算等數字金融工具邁出了高速發展的步伐。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導致跨境出行受限,大量依賴面對面的傳統服務貿易轉到線上,推動數字貿易逆勢增長,不僅引起了全球經濟的根本性變革,也令全球經濟活動重心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向數字貿易轉移。
面對國際貿易發展新趨勢,近年來,中國也加速了數字貿易領域的發展進程。據《數字貿易發展與合作報告》數據顯示,中國數字服務貿易規模在2020年已高達2947.6億美元,不僅占服務貿易總額的44.5%,年平均增長率更達6.7%,高于同期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商務部還預測,到2025年,中國可數字化的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將超過4000億美元,占服務貿易總額的比重可躍居50%左右。
為抓住數字貿易的新機遇,帶動中國傳統產業加快實現數字化轉型,同時進一步推動中國數字領域新興產業加快融入全球產業體系,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數字經貿國際合作。中國不僅已宣布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及其他相關國際經貿協定,還計劃在“十四五”時期,推進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和打造數字貿易示范區等,以此加強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并為中國的數字貿易發展乃至世界各國的數字貿易發展提供助力。
然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大多屬于經濟上較為落后的國家,而且多屬于“互聯網發展中國家”,例如非洲國家的互聯網普及率目前只有15%左右,深陷數字鴻溝。中國要進行數字貿易國際合作,尤其是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進行數字貿易合作,將至少遭遇以下幾個挑戰。
其一,監管挑戰。在疫情沖擊下,各國跨境電商發展迅速,因此,小批量、高頻率的碎片化貨物貿易,以及隨之而來的大量數字信息,給傳統貨物監管部門和數字產業監管部門帶來了巨大的監管挑戰,這些挑戰對部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監管部門尤為巨大。
其二,人力資源和核心技術挑戰。對于眾多經濟較為落后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而言,如果未能及時擁抱數字貿易,不僅未來經貿發展不能進行彎道超車,且又將被國際最新經貿發展潮流拋棄。但若要發展數字貿易,這些國家不少傳統產業的中小微企業又缺乏諸如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和數字貿易技術和數字金融工具的支持,也缺乏能夠從事數字貿易的人才加盟,從而剝奪了這些企業原本留存在境內的部分收益以及生存、發展空間,嚴重的甚至會出現企業倒閉的情況。
其三,關稅挑戰。隨著跨境數字貿易規模日益擴大,各國稅收主權和利益受到較大影響,特別是凈進口國維護本國稅收利益的意愿愈發強烈,單邊開征數字稅的國家逐步增多。當前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單邊碎片化和缺乏協調的數字服務稅體系,不僅會增加中國與沿線國家的貿易摩擦,未來還將影響跨境數字貿易的開展和準入。
其四,跨國數據保護和法律挑戰。進行數字貿易,必將涉及到各國的信息安全問題。數字貿易尤其是跨境電商非常依賴于數據的移動、存儲和使用。隨著跨境數據流動變得更加頻繁,其中個人信息、商業信息保護和法律問題,已擺在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面前,成為中國與沿線國家發展數字貿易的主要“攔路虎”。
上述提及的挑戰,也是國際間發展數字貿易普遍面對的挑戰。積極應對這些挑戰,將促進中國與包括“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進行數字貿易,以及推動中國參與推動制定數字貿易國際新規則,掌握數字貿易國際合作話語權,為各國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建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要解決監管挑戰和關稅問題。由于中國已與147個國家、32個國際組織簽署200多份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當中不少沿線國家已與中國在數字貿易領域展開較為廣泛的合作。中國可推動相關部委與這些國家在已簽署的“一帶一路”合作文件中,補充簽訂數字貿易的監管協議和關稅協議,填補監管空白,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維護各國的稅收權益,避免在國際上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其二,要解決人力資源和核心技術挑戰問題。我們可通過相關中國部委、高校、國際數字貿易協會和跨境電商平臺等機構,主動向沿線國家從事或者有興趣從事數字貿易相關領域教學和研究的教師和學者、數字貿易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們,提供訪學、短期研修的項目,讓他們在中國學習數字貿易發展所需要的技術和技能,并提供獎學金資助。
其三,要解決跨國數據保護和法律挑戰問題。當前,作為世界貿易體系中最能保證公平競爭的組織WTO(世貿組織)在全球數字貿易監管方面陷入僵局,但包括CPTPP、RCEP和DEPA在內的多項國際協定已經納入了跨境電子商務、數字貿易的相關監管問題,例如,RCEP協定中,已包含“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和“基本安全利益” 等的豁免條件內容,可用于證明國內要求限制跨境數據流的合理性。
對此,中國可考慮與“一帶一路”沿線中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尤其是與東盟、非盟等國家組織,參考CPTPP、RCEP等國際協議的相關條款,再結合各國具體情況,率先建立中國與東盟之間、中國與非盟之間的數字貿易信息保護法、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個人信息、商業信息保護、數據跨境流動、安全防護等制度;明確加強個人信息、商業信息保護的原則,包括收集限制、數據質量、目的規范、使用限制、安全保障和透明度,要求各締約國依據這些原則建立法律框架來保護個人信息。(作者系海南大學“一帶一路”研究院院長、絲路智谷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