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1號
【發布日期】2019-03-28
2007年3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1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2013年3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3月29日起5年。
2018年3月28日,應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24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3月29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11號公告和2013年第15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壬基酚,也稱壬基苯酚
英文名稱:Nonyl Phenol(簡稱NP)
化學分子式:C15H24O
物理特性:壬基酚是一種重要的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外觀在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略帶苯酚氣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壬基酚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于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1310。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11號公告和2013年第15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印度的公司:
1.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 12.22%
(SI GROUP-INDIA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20.38%
(All Others)
臺灣地區的公司:
1.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87%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4.08%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3.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20.38%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3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pdf
商務部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