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面的外貿出口所有收匯方式大對中竟然會發現有這么多技巧和套路可用
一T/T,L/C付款方式
1.T/T (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拍發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2.LC 是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L/C信用證付款方式屬于銀行信用,很保險的一種付款方式,但開證行信譽一定要好,單證人員審單要認真仔細,公司業務、儲運、單證部門要協調一致,避免單據出現不符點。
3.T/T與L/C的區別
(1)在T/T方式下,進口商不需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證,有關于信用證部分的辦理手續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辦完報關等手續后,不再采用"押匯"方式向銀行交付單據,而是在"單據列表"頁面中直接將單據送進口商。
(3) T/T是電匯(單據一般是我方直接郵寄給客戶,無需通過銀行),如果我們跟客戶用T/T付款方式,一般的做法是客戶隨訂單先要給我們30%的預付款,剩余70%一般保險的方法是,貨裝船后,客人憑我們傳真的提單正本付款,等款到帳后再郵寄整套正本單據給客人。
(4)進口商也可以在收到單據后直接辦理提貨等相關手續,可銷售貨物收回資金后再付款給進口商尾款。
(5)進口商付款后,銀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結匯。
二.D/P,D/A付款方式
1.托收(Collection)
托收(Collection)是債權人(出口方)開立匯票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方)收取貨款或勞務價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發貨,然后備妥包括運輸單據(通常是海運提單)在內的貨運單據并開出匯票,把全套跟單匯票交出口地銀行(托收行),委托其通過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
出口商將作為貨權憑證的商業單據與匯票一起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示,進口商只有在承兌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貨權憑證。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之分。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按交單條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
2.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s,簡稱D/P)。出口方在委托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而付款交單又有“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之分,遠期匯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見票后××天付款”“提單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種規定方法。
但在有的國家還有貨到后××天付款的規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訂立合同條款時,須按具體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茲分別示例如下:
1)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簡稱D/P at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于見票(即期跟單匯票和單據)時立即付款。銀行在進口方付清貨款后交出貨運單據給買方:簡而言之: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單。
2)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后在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上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后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簡而言之:見票即予承兌,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單。
3.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于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
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貨。
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托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4.所謂信托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銀行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后所得貨款應于匯票到期時交銀行。
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
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托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5.承兌交單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托銀行辦理托收,并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見票后XX天付款的跟單匯票時應即承兌,進口商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簡而言之:D/A 承兌后交單。承兌交單并不意味買方到期一定付款,這取決于買方的信譽。
承兌交單(D/A)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 T/R:Trust Receipt))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錢貨兩空。因而,出口商應該嚴格控制此種付款方式的使用。
6.托收的使用:托收方式對買方比較有利,費用低,風險小,資金負擔小,甚至可以取得賣方的資金融通。
托收方式對賣方來說,即使是付款交單方式,因為貨已發運,萬一對方因市價低落或財務狀況不佳等原因拒付,賣方將遭受來回運輸費用的損失和貨物轉售的損失。
遠期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賣方承受的資金負擔很重,而承兌交單風險更大。
托收是賣方給予買方一定優惠的一種付款方式。對賣方來說,是一種促進銷售的手段,但必須對其中存在的風險持慎重態度。
我國外貿企業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單方式,并應著重考慮三個因素:
1)商品市場行情。
2)進口方的資信情況即經營作風和財務狀況,
3)以及相適應的成交金額。
其中特別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場行情。因為市價低落往往是造成經營作風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動因。
市價堅挺的情況下,較少發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處置貨物也比較方便。我外貿企業一般不采用承兌交單方式出口。
在進口業務中,尤其是對外加工裝配和進料加工業務中,往往對進口料件采用承兌交單方式付款。
三.托收的性質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辦事,并不承擔對付款人必然付款的義務。
如進口商破產或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出口人則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到貨款。在進口人拒不付款贖單后,除非事先約定,銀行沒有義務代為保管貨物。
如貨物已到達,出口人還要承擔在進口地辦理提貨、交納進口關稅、存倉、保險、轉售以至被低價拍賣或被運回國內的損失。
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手續,即可取得商業單據,憑以提取貨物;
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所以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
跟單托收對出口人雖有一定的風險,但對進口人卻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不必預付銀行押金,減少費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資金融通和周轉。
由于托收對進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業務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調動進口商采購貨物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促進成交和擴大出口,故許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為推銷庫存貨和加強對外競銷的手段。
四.使用托收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加強對外競銷能力和擴大出口,在我國出口業務中,針對不同商品、不同貿易對象和不同國家與地區的貿易習慣做法,適當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如運用得當也是有利的。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調查和考慮進口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成交金額應妥善掌握,不宜超過其信用程度。
2.了解進口國家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條例,以免貨到目的地后,由于不準進口或收不到外匯而造成損失。
3.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以免由于當地習慣做法影響安全迅速收匯。
4.出口合同應爭取按CIF或CIP條件成交,由出口人辦理貨運保險,或投保出口信用險。在不采取CIF或CIP條件時,應投保賣方利益險。
5.對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時催收清理,發現問題應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五.總結:
總體來說,L/C比D/P(D/P SIGHT)安全;D/P(D/P SIGHT)比D/A 安全。其實最主要是要看我們客人的信用情況、自己的產品質量、市場行情好不好!
嚴格來講,T/T不是一種付款方式,盡管目前很多合同都是這么簽的。它只是一種付款的工具,就像M/T(信匯),D/D(票匯)一樣。
正確地寫法應該是“PAYMENT BY REMITTANCE BY T/T AT ...SIGHT”(通過電匯匯款)。
另外,后面還要加上時間,是預付(IN ADVANCE),見票即付(AT SIGHT),或者多少天之后匯款(AT XX DAY’S SIGHT AFTER DATE OF B/L),最好說清楚。
L/C后面不加時間,就是即期信用證,加上時間是遠期信用證。
D/A后面一定要有時間,指承兌后多少天付款。
提示:有些進口商要求“D/P XX DAYS”,這樣的結算方式在效果上與D/A沒有區別,請千萬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