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需要食品生產許可證嗎? 《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海關是如何監管區內食品企業的? 《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從保稅區輸往境外的應檢物,海關依法實施檢驗檢疫。 第十二條: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實施檢疫。 第十三條: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屬于實施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和商品檢驗范圍的,海關實施檢驗。 第十四條: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又輸往非保稅區的,不實施檢驗。 區內預包裝食品標簽有什么要求? 2019年10月1日,《海關總署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正式實施。取消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要求,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新版《申報目錄》有什么新要求? 2020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2021年版)(簡稱新版《申報目錄》),對進出口食品規范申報提出了新要求。 食品企業在區內發展的其他優勢有哪些? “抽樣后即放行”監管新模式:為了進一步促進綜合保稅區發展,2019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對進入綜合保稅區的進口食品提出“境外入區的食品,如需檢測的,在抽樣后即放行”的創新監管模式。同年,海關總署也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食品檢驗放行有關事項的公告》,綜合保稅區內進口的食品,需要進入境內的,可在綜合保稅區進行合格評定,分批放行;凡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可在滿足條件的基礎上抽樣后即予以放行。 “選擇性征稅”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是指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內銷的貨物,根據企業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照章征收。企業選擇按進口料件征收關稅時,應一并補征關稅稅款緩稅利息。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