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產業司負責人解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國際核查管理規定》
時間:2006.09.25信息來源:商務部 產業司
2006年9月7日,商務部、公安部頒布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國際核查管理規定》,該《規定》將于一個月后正式施行。該《規定》并非一項全新的規章,而是根據我國禁毒形勢發展的需要,對2000年《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國際核查管理規定》的修訂。近日,商務部產業司負責人對《規定》修訂的背景和新特點進行了解讀。
商務部產業司負責人表示,近年來,經過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我國禁毒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周邊毒源地包圍,受境外毒品的沖擊和國內涉毒因素增加的共同影響,毒品問題依然嚴峻,仍呈發展蔓延趨勢。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依靠人民群眾打一場禁毒人民戰爭,遏止毒品來源和危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并已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政府開展禁毒人民戰爭、在打擊毒品犯罪、堵源截流方面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產業司負責人說,此次修訂《規定》的基本原則是,結合禁毒工作需要,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全面管理,培育企業守法自律意識,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對外貿易法》,依法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實施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實現高效、精簡、統一的要求。
產業司負責人介紹說,新《規定》與原《規定》相比有以下特點:
一、增加了進口核查內容
根據目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實際情況,新《規定》除規定了對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外,增加了進口核查內容。根據第九條規定,應出口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查請求,公安部將有關材料轉送商務部,由商務部對經營者真實性、資質及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用途合理性進行核查,由公安部對經營者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實際用途、用量進行核實。商務部可以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核查,經核查沒有問題的進口,商務部將有關信息反饋公安部。
二、增加了樣品核查規定
原《規定》沒有明確對核查產品樣品如何操作。在目前實際工作中,核查產品樣品無論數量大小,一律實行國際核查,核查時限與一般貿易項下大宗產品進出口核查時限無區別。上述核查方式不利于企業正常國際貿易的開展。新修訂的《規定》第八條增加了樣品核查規定,即100克(含)樣品無須核查,只需根據一般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辦理許可證即可。此項規定在規范企業合法貿易行為的同時,為正常貿易開展行為提供了便利。
三、增加了全面控制原則
所謂全面控制原則,就是發現擬進出口的貨物存在被轉用于非法用途的可能時,須停止擬進行的國際貿易。根據《條例》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為落實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政策,增強企業自律意識,加大管理力度,對于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管理借鑒了對軍民兩用物品管理的“全面控制”原則,新《規定》第十一條相應增加以下條款,“如發現擬進出口的核查化學品有流入非法用途的可能,商務部可撤銷已簽發的許可證。”
四、增加了企業加強自律建設的內容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關于“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新《規定》中增加第十條“核查化學品經營者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檔案,至少留存兩年備查,并指定專人負責核查化學品進出口相關工作。”
五、調整了核查目錄
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明確核查產品名稱,便于操作,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關于易制毒化學品分類管理的要求,對麻黃素、偽麻黃等麻黃類產品進行分解,共詳細列明了19種。同時,去掉了原需核查,但新出臺《條例》目錄中減去的二氫黃樟素,形成目前的核查管理目錄共兩類33種。
產業司負責人表示,商務部作為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將配合新《規定》的出臺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活動。并希望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對外貿易,確保有關法規得以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