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國—印度尼西亞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 《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電子聯網繼新加坡之后再添新成員!大家一起來看看系統上線后, 進出口《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的貨物該如何申報吧!
《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報關單均需嚴格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的規定, 以“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填制。即:報關單的隨附單證欄要填寫單證代碼“Y”及“<02>原產地證書(流動證明)號碼”。
“隨附單證欄”填寫示例
憑編號為0055333/JKT/2020的原產地證書進口《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的貨物,應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
“<02>0055333/JKT/2020”
報關單“單證對應關系表”中應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單證對應關系表”填寫示例
例如:報關單第1、3、2、4項為享受《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優惠稅率的貨物,且其分別對應原產地證書(或者流動證明)第3、1、4、2項,則“單證對應關系表”應填寫為:
進口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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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關單上所申報貨物的HS編碼,應當與所填制原產地證書(或者流動證明)上對應商品項的HS編碼前6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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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或流動證明電子信息的《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進口貨物, 需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要求, 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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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或流動證明電子信息的,進口人應按照現行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出口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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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或流動證明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總署2016年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
小貼士
目前中國海關已實現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