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實施以來,引起國內造紙行業廣泛關注,反響較大。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此進行了多次深入調研,了解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目前紙制品加工企業面臨一定困難,急需政策層面給予支持,同時,部分紙制品深加工企業生產工藝先進、符合環保要求,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并非簡單裁切。 為支持加工貿易發展,穩定加工貿易產業鏈供應鏈,特調整恢復涉及4801-4816紙制品的加工貿易。 政策問答 2020年第54號公告發布前辦理的相關紙制品加工貿易手賬冊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如果符合稅目4801-4816加工貿易進出口規定,自新公告實施之日起,原未執行完的手冊、賬冊可以繼續使用,并可按規定辦理變更、延期、核銷等相關手續,無需重新備案新的手賬冊。 公告中“進口紙制品(稅目4801-4816)加工出口紙制品(稅目84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進口紙制品(稅目4801-4816)是否包含深加工結轉轉入? 如果是深加工結轉轉入的紙制品(稅目4801-4816),應根據原產地規則判定屬于進口料件,或符合“使用進口紙漿(4701-4706)或使用進口木片(4401)生產的紙漿(4701-4706)加工出口的紙制品(8401-4816)”的規定。 是否可以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辦理加工貿易進出口。 加工貿易制成品可以出口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如果是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紙制品(稅目4801-4816),應根據原產地規則判定屬于進口料件,或符合“使用進口紙漿(4701-4706)或使用進口木片(4401)生產的紙漿(4701-4706)加工出口的紙制品(8401-4816)”的規定。 在商務部、海關總署2021年第12號公告公布之前到期,目前尚未完成核銷結案的手冊,如果剩余料件已經辦理補稅手續,但余料還未移作他用,可否備案新的手冊,重新辦理退稅和余料結轉手續?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21年第12號公告及海關加工貿易監管的相關規定,原已到期手冊應按規定辦結相關核銷手續,如果符合條件企業可以從2021年6月15日起備案新的加工貿易手冊開展加工貿易業務。